資治通鑑考異 卷第一〔此卷考異原至漢成帝 綏和二年,今分為四卷:周紀 安王至顯王為一卷,慎靚王以後為一卷,漢紀 昭帝以前為一卷,宣帝以後為一卷。〕
周紀上
威烈王二十三年,魏、韓以汾水可以灌安邑,絳水可以灌平陽也。〔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按韓非子 難三、國語 韋昭注、戰國策 秦策、史記 魏世家,並作「汾水可以灌安邑,絳水可以灌平陽」,唯梁書 韋睿傳作「汾水可以灌平陽,絳水可以灌安邑」。酈道元 水經注疑曰:「汾水灌安邑,或亦有之,絳水灌平陽,未識所由。」今但就地理核之,乃知韋睿傳為確也。蓋知伯之灌晉陽,國語 韋注以為汾水,魏世家以為晉水,酈氏 晉水注亦然,晉水、汾水皆側臨晉陽,引灌甚易,知氏一時狂喜,遂發「汾水可以灌安邑,絳水可以灌平陽」之說。時韓居平陽,魏居安邑,故魏桓子、韓康子聞此語動魄驚心,而知氏之黨以離。蓋汾水灌平陽,直現成事,絳水灌安邑,亦可以人力鑿之。若汾水灌安邑,勢必絕涑水,已為不易,至絳水灌平陽,則必由汾水倒流百餘里,絳小汾大,事理全乖。吾恐知氏不如此之呆,韓、魏亦不如此膽小也。唯言絳水可以灌安邑,中隔涑水。按山西地勢,北高南下,故汾水南流入河,絳水西南流入汾。平陽在汾水旁,在絳水北約二百里。安邑在絳水南,北距汾水亦百餘里。就近引灌,事易而有功,乃異想天開,引絳水倒行以灌平陽,又開山鑿渠,引汾水以灌安邑,知氏之愚,豈若是之甚耶?明為史文之誤矣。
知氏滅,趙襄子行賞高赫。〔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趙世家作「高共」,淮南子、說苑、漢書 人表皆作「高赫」,史記集解 徐廣曰:「『共』一作『赫』」,作「赫」為是。
趙襄子卒,子桓子 嘉逐浣而自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史記索隱引世本:「代成君 子起即襄公之子。」「桓子名嘉,襄子之子。」按代成君 子起即伯魯之子周,當過繼襄子為後,故世本云襄子之子。世本云桓子亦襄子之子,與世家不同。世本之說當可信,則桓子遂獻子而自立,乃襄子子嗣之間爭奪,今從世本。
魏斯者,魏桓子之子也,是為文侯。〔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魏世家:「桓子之孫曰文侯 都。」史記集解云:「徐廣曰:世本云斯也。」史記索隱曰:「世本:『桓子生文侯 斯』,其傳曰:『孺子其是魏駒之子』,與此世系亦不同也。」按魏文侯二十二年改元稱侯,改元後又二十二年適天子命三晉為侯,史公誤合為一事,因遺其改元前二十一年,史公既誤後文侯之年,遂意謂文侯乃桓子之孫,然亦不能確言桓子子為何名,實則文侯之立在貞定王二十三年,其去桓子與趙、韓共滅知氏才八年,桓子、文侯固為父子也。今從世本。
韓武子生景侯 虔。〔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紀年及世本作「處」,今從史記 年表、韓世家、繫年。
安王二年,魏、韓、趙伐楚,至桑丘。〔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六國表、楚世家作「乘丘」,魏、韓世家作「桑丘」。史記正義曰:「乘丘故城在兗州 瑕丘縣西北三十五里。」按乘丘時為魯地,非楚地也。水經注:澺水自葛陂東南逕新蔡縣故城東,而東南流注于汝水;又東南逕下桑里,左迤為橫塘陂。似以桑里當之,以地理來看,近是。
盜殺楚聲王,立其子悼王 疑。〔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史記以楚簡王終周威烈王十八年,明年即威烈王十九年為楚聲王元年。繫年:「楚聲桓王即位元年,晉公止會諸侯于任。宋悼公將會晉公,卒於鼬。韓虔、趙籍、魏擊率師與越公 翳伐齊,晉 魏文侯
斯從晉師,晉師大敗齊師,齊與晉成,齊侯盟于晉軍。晉三子之大夫入齊,盟陳和與陳淏於溋門之外,曰:『毋修長城,毋伐廩丘。』晉公獻齊俘馘于周王,遂以齊侯 貸、魯侯 羴、宋公 田、衛侯 虔、鄭伯 駘朝周王于周。」據文可知,楚聲王元年非如楚世家所記之周威烈王九年,當是威烈王十二年。依據有三:其一,左傳 宋景公卒在元王七年。昭公 史記作四十七年卒,未見異說,則當威烈王四年。紀年 悼公十八年薨,當威烈王廿二年。其二,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殺其大夫公孫孫,公孫會以廩丘叛于趙;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即「毋修長城,毋伐廩丘」之由。晉烈公十二年當威烈王二十二年。其三,驫氏羌鐘:「唯廿又再祀,驫羌作戎,厥辟韓宗撤率征秦迮齊,入長城。」亦當記此事,當威烈王廿二年。除此外,齊康公 貸元威烈王二十二年,終安王十一年,亦可証楚聲王元年當威烈王廿二年而非十九年,否則繫年所云「越公與齊侯 貸、魯侯 衍盟於魯 稷門之外」之齊侯不得指為康公 貸,而是宣公!繫年:「楚聲桓王立四年,宋公 田、鄭伯 駘皆朝于楚。王率宋公以城榆關,實武陽。秦人敗晉師于洛陰,以為楚援。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鄭人侵榆關,陽城桓定君;與之戰于桂陵,楚師無功。景之賈與舒子共止而死。明歲,晉 重余率晉師與鄭師以入王子定。魯陽公率師以交晉人,晉人還,不果入王子。明歲,郎莊平君率師侵鄭,鄭皇子、子馬、子池、子封子率師以交楚人,楚人涉氾,將與之戰,鄭師逃入於蔑。楚師圍之於蔑,盡降鄭師與其四將軍,以歸於郢。鄭太宰欣亦起禍于鄭,鄭子陽用滅,無後於鄭。明歲,楚人歸鄭之四將軍與其萬民于鄭。」楚聲王四年當安王元年,而鄭 子陽之滅,年表在安王四年,故可知上述記事乃連綿五年。觀繫年行文「某王即世,某王即位」,非確指元年,多是指某時段內,然則「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之年,非聲王五年,即悼王元年也。年表 楚悼王三年「歸榆關於鄭」,繫年云「明歲,楚人歸鄭之四將軍與其萬民于鄭」。若只歸鄭四將軍,則四輛馬車足矣,而要歸其萬民,非得與城同歸。然則「歸榆關於鄭」與「明歲,楚人歸鄭之四將軍與其萬民」當為一事,在悼王三年,繫年「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當是聲王五年,則聲王在位只五年,非史記所記六年也。悼王元年當安王三年,年表為安王元年,只是早排兩年。又秦本紀云:「昭王十年,楚懷王入朝秦,秦留之。」昭王十年即赧王十八年甲子,年表繫於赧王十六年。按秦本紀本原自秦史,所記史事當為實情,楚世家紀年當不誤,而太史公於楚年排早二年,致使懷王入秦事提前二年,然則悼王以下之肅、宣、威三王,年表均誤早二年,今斷以悼王元年在安王三年壬午,終安王二十三年壬寅,肅王元安王二十四年癸卯,終顯王元年癸丑,宣王元顯王二年甲寅,終三十一年癸未,威王元顯王三十二年甲申,終四十二年甲午,懷王元顯王四十三年乙未,終赧王十八年甲子;又史記以楚惠王終周考王九年,明年即考王十年為楚簡王元年。繫年:「楚簡大王立七年,宋悼公朝于楚,告以宋司城喜之弱公室。王命莫敖陽為率師以定公室,城黃池,城雍丘。」據此簡王七年不當早於宋昭公卒悼公立,即威烈王四年。史記 簡王在位廿四年,簡王七年至聲王元年凡十九年,紀年以宋悼公在位十八年,則簡王紀年可得二論:其一,若以簡王七年為宋悼公元年,則簡王在位只得廿三年;其二,若以簡王七年為宋悼公立年,悼公明年改元,則史記 簡王在位廿四年不誤!史記 惠王在位五十七年疑有誤,其誤之由蓋為已失惠王在位年之下,史公據其牒譜逆排而得,故簡王在位廿四年,當有所據。簡王元年當在周考王十三年,而非史記所記之考王十年。所差三年,當計入惠王年,則惠王在位當六十年而非五十七年。
三年,楚 王子定奔晉。〔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史記 年表云「周安王三年,王子定奔晋」,以為周之王子。檢繫年,實是楚之王子,非周之王子也。
六年,魏文侯薨,子武侯 擊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晉世家云:「幽公十五年,魏文侯初立。」魏世家又云:「魏文侯元年,秦靈公之元年也。」前者在周威烈王三年,後者在威烈王二年。史記索隱按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既然魏文侯初立在晉敬公六年,踰年改元,文侯之元當在敬公七年,即周貞定王二十四年丙申。以此下推,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因與史記 魏惠王之元年密接也。
八年,秦敬公薨,子惠公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秦本紀以簡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十三年卒。年表同,唯簡公在位十五年。按史記索隱引紀年云「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十三年,乃立惠公」,與史記不同,蓋秦史官仰承獻、孝二公鼻息而削去簡公一系之事,史公依秦記著本紀而承其訛。簡、敬、惠三世當係父子相承。今依紀年補其敬公一世。
十三年,晉烈公薨,子孝公 傾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史記
晉世家之年代,出公以前有左傳為據,故無可疑,出公之後,世家、紀年互有出入。世家作出公十七年出奔,今從紀年作二十三年出奔,則出公終癸未。水經 汶水注引紀年云:「烈公十二年,王命韓景子、趙烈子、翟員伐齊,入長城。」考晉烈公十二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二年;又濁漳水注引紀年云:「梁惠成王元年,韓共侯、趙成侯遷晉桓公於屯留。」史記索隱引紀年云:「桓公二十年,趙成侯、韓共侯遷桓公于屯留。已後更無晉事。」考魏惠王元年當周烈王七年,即晉桓公二十年,均可証烈、孝之元均誤移前六年。今據此移哀、幽、烈、孝公元後六年,是哀公元庚寅,終丁未,幽公元戊申,終乙丑,烈公元丙寅,終壬辰,孝公元癸巳,終見後考。
十五年,魏相公叔害吳起,其僕曰:「起易去也。」魏武侯果疑吳起。起懼奔楚。〔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呂覽云:「吳起治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武侯使人召之。吳起至於岸門,止車而望西河,泣數行而下。其僕謂吳起曰:『竊觀公之意,視釋天下若釋屣,今去西河而泣,何也?』吳起抿泣而應之曰:『子不識。君知我而使我畢能西河可以王。今君聽讒人之議,而不知我,西河之為秦取不久矣,魏從此削矣。』吳起果去魏入楚。」按此與吳起列傳所言當係一事。然則王錯其即公叔之僕歟?
秦惠公薨,子出公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秦本紀作「出子」,世本作「少主」,呂覽作「小主」;今從六國表及秦記。
趙烈侯薨,子敬侯 章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史記 趙世家以趙烈侯卒後,弟武公繼立,年表以烈侯元周威烈王十八年癸酉,終安王二年辛巳,在位九年;武公元安王三年壬午,終十五年甲午,在位十三年。史記索隱引紀年云:「魏武侯元年當趙烈侯十四年。」又引譙周云:「世本及說趙語者並無其事,蓋別有所據。」則世本無武公之事,且是時趙君皆稱侯,無稱公者,當是世家乃牽合中山武公而誤多武公一世。世家 烈侯九年、武公十三年,併為二十二年,以此為烈侯年。
十七年,秦庶長改逆獻公而立;殺出子及其母。〔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呂覽曰:「秦小主夫人用奄變,群賢不說自匿,百姓鬱怨非上。公子連亡在魏,聞之,欲入,因群臣與民從鄭所之塞。右主然守塞,弗入,曰:『臣有義,不兩主。公子勉去矣。』公子連去,入翟,從焉氏塞,菌改入之。夫人聞之,大駭,令吏興卒,奉命曰:『寇在邊。』卒與吏其始發也,皆曰『往擊寇』,中道因變曰:『非擊寇也,迎主君也。』公子連因與卒俱來,至雍,圍夫人,夫人自殺。公子連立,是為獻公。」按呂覽述獻公入秦而立及出公母之死事與史記不同,今附錄於此。
齊太公薨,弟剡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史記 年表:「齊康公二十年,田和卒。二十一年,田和子桓公午立。」按史記索隱引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年,田侯剡立。後十年,田午弒其君孺子喜而為公。」並引春秋後傳為証。年表漏去剡一世,並前漏去田悼子一世,自田恒以下,田齊只得十世,與莊子十二世有齊國之語不符。今從紀年。又繫年:「晉三子之大夫入齊,盟陳和與陳淏于溋門之外。」陳淏,疑即齊侯 剡。淏匣母幽部;剡,禪母談部;幽、談兩部可對轉,故「淏」可讀曰「剡」。按繫年所記,陳和、陳淏二人共掌齊政,或是兄弟關係。
十九年,衛慎公薨,子聲公 訓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司馬遷 史記
衛世家之年代,悼公以前有左傳為據,故無可疑,悼公之後,年表:周敬王四十三年甲子,衛出公後元年。貞定王十四年丙戌,衛悼公元年。十九年辛卯,衛敬公元年。考王十年庚戌,衛昭公元年。威烈王元年丙辰,衛懷公元年。十二年丁卯,衛慎公元年。烈王四年己酉,衛聲公元年。顯王八年庚申,衛成侯元年。三十七年己丑,衛平侯元年。四十五年丁酉,衛嗣君元年。赧王四十五年辛卯,衛懷君元年。五十九年乙巳,周亡。秦昭王五十五年己酉,衛元君元年。始皇十八年,衛君角元年。二世元年壬辰,廢君角為庶人。按衛世家,出公後二十一年卒,悼公五年卒,敬公十九年卒,昭公六年卒,懷公十一年卒,慎公四十二年卒,聲公十一年卒,成侯二十九年卒,平侯八年卒,嗣君四十二年卒,懷君三十一年卒,元君二十三年卒,君角二十一年廢。按左傳,悼公立於魯哀公二十六年,史記索隱引紀年云悼公四年卒,則悼公之卒與敬公之立,當在魯悼公三年,即晉定公十年、貞定王四年,明年即貞定王五年為敬公元年。今年表以悼公元定王十四年、敬公元定王十九年,蓋因出公復立「立二十一年卒」之語而誤後十四年;世家云:「成侯十一年,公孫鞅入秦。」據秦本紀,在秦孝公元年、顯王八年,索隱云:「又按年表,成侯與秦孝公同年,然則『十一年』當為『元年』,字誤耳。」此論非矣。世家又云:「十六年,衛更貶號曰侯。」顯王八年既是成侯十一年,則成侯十六年,即顯王十三年、魏惠王十四年,索隱引紀年謂是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釐侯來朝」,殆衛以是年朝魏而貶號為侯歟?此亦成侯元在烈王五年,不在顯王八年之証也;敬公元既是貞定王五年,成侯元在烈王五年,相距凡九十三年,敬公、昭公、懷公、慎公、聲公在位之年計有八十九年,相去四年,蓋昭公在位十年,史記誤作六年;又世家云:「嗣君五年,更貶號曰君,獨有濮陽。」韓非子云:「衛嗣君之時,有靡逃之魏,為襄王之后治病。」可知在嗣君五年「獨有濮陽」前,魏襄王已立。又魏世家及紀年並云:「八年伐衛,拔列城二。」則嗣君五年「獨有濮陽」不能早於魏襄王八年,今定嗣君元在魏襄王五年,即赧王元年;成侯元既是烈王五年,則終在顯王二十六年,嗣君元在赧王元年,相距凡二十八年,平侯在位八年,相差二十年。樂資據紀年,以嗣君即孝襄侯,或疑衛脫孝襄一世,今定平侯在位二十八年;嗣君元既在赧王元年,則終在四十二年,二世元年君角廢為庶人,相距凡六十四年,懷君、元君、君角在位之年計有七十五年,相差十一年,今定懷君在位二十一年後魏改立元君為衛君,於當年改元,立十二年秦立角為衛君,元君在位二十三年無後,君角在位三十三年廢為庶人。
二十一年,宋休公薨,子桓公 辟兵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史記
宋世家之年代,景公以前有左傳為據,故無可疑,景公之後,世家、年表互有出入。景公,世家六十四年,傳哀廿六:「冬十月,景公遊於空澤,辛已,卒于連中。」是年為周元王七年壬申。以此計則景公在位四十八年,非六十四年,當削景公年數十六年;昭公,世家四十七年,年表四十九年,當從世家,則元貞定王元年癸酉,終威烈王四年己未;悼公,世家、年表八年,紀年十八年,考宋年數,當以紀年為是,則元威烈王五年庚申,終二十二年丁丑;休公,世家、年表二十三年,則元威烈王二十三年戊寅,終安王二十一年庚子;辟公,世家、年表三年。史記索隱:「按紀年作『桓侯
璧兵』,則璧兵謚桓也。又莊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門,其前驅呼辟,蒙人止之,後為狂也』。司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驅呼「辟」,故為狂也』。王劭按『紀年云宋 剔成肝廢其君璧而自立』。」當以紀年為是,則辟公當桓公
辟兵之誤,且非如世家所言父死子繼,乃權臣篡政也。索隱引紀年:「梁惠成王十四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釐侯來朝。」今以桓公元安王二十二年辛丑計,在位當有二十年以上,知世家 辟公在位三年有誤,然桓公在位年數紀年失載,今不得而知;剔成,世家、年表四十一年;康王,世家四十七年,年表四十三年。按世家云:「剔成四十一年,剔成弟偃攻襲剔成,剔成敗,奔齊,偃自立為宋君。」則康王亦當戴氏。世家云「十一年自立為王,四十七年齊滅宋」,應出於牒記,年表作四十三年當是在滅宋之年已定,不得不刪削其四年。又宋康自立為王,檢宋亡於赧王二十九年乙亥,由此逆溯,當顯王四十七年己亥,與中山、韓、燕稱王同時,年表繫於慎靚王三年,當有誤。如此,剔成在位四十一年應有誤,剔成與王偃為兄弟,兄弟共立八十八年決無可能,又陳杞世家 杞桓公七十年倒誤作十七年,疑四十一年當是一十四年之倒誤;今以桓公元安王二十二年辛丑,終顯王二十二年甲戌,在位三十四年;剔成元顯王二十三年乙亥,終三十六年戊子,在位十四年;康王元顯王三十七年己丑,終赧王二十九年乙亥,在位四十七年。
二十五年,魯穆公薨,子共公 奮立。〔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司馬遷 史記 魯世家年世,哀公以前有左傳為據,故無爭議。哀公之後, 六國表:周貞定王三年乙亥,魯悼公元年。考王十三年癸丑,魯元公元年。威烈王十九年甲戌,魯穆公元年。烈王元年丙午,共公元年。顯王十七年己巳,康公元年。二十六年戊寅,景公元年。赧王元年丁未,平公元年。二十年丙寅,文公元年。四十三年己丑,頃公元年。五十九年乙巳,周亡。秦莊襄王元年壬子,楚滅魯。按魯世家,悼公三十七年卒,左傳有悼公四年知伯伐鄭之事,知伯伐鄭當貞定王五年丁丑,若元甲戌,終庚戌,是年正是悼公四年。元公二十一年卒,當元辛亥,終辛未,穆公三十三年卒,檀弓云:「陳莊子死,赴于魯。魯繆公召縣子而問。」紀年云:「齊宣公五十年田莊子卒。」齊宣公五十年當威烈王二十年乙亥,是年魯穆公已立四年,「赴于魯」當在此年,則元壬申,終甲辰。〔「悼公三十七年卒」以下原作「穆公三十三年卒,若元甲戌,終乙巳,則是三十二年也」,今依考訂歲次改。〕共公二十二年卒,紀年云:「梁惠王十四年,魯恭侯來朝魏。」魏惠王十四年當顯王十三年乙丑,若元乙巳,終丙寅,則是年當共公二十一年,與紀年合。〔「共公」以下原作「共公二十二年卒,若元丙午,終戊辰,則是二十三年也」,今依考訂歲次改。〕康公九年卒,景公二十五年卒,平公二十二年卒,世家云:「平公十二年,秦惠王卒。」秦惠王卒在赧王四年庚戌,此年若是平公十二年,則元當己亥,終戊午。〔「世家云」以下原作「若元丁未,終乙丑,則是十九年也」,今依考訂歲次改。〕其上至共公卒只三十二年,而康公、景公合計三十八年,尚餘六年,今無他書可証,只得以意改動,定康公九年卒,元丁卯,終乙亥,景公二十三年卒,元丙子,終戊戌。文公二十三年卒,世家云:「文公七年,楚懷王死于秦。」楚懷王薨於赧王十九年乙丑,若元己未,終辛巳,是年正是文公七年。頃公二十四年楚滅魯,世家云:「頃公二年,秦拔楚之郢,楚頃王東徙于陳。」秦拔楚之郢當赧王四十年丙戌,若元乙酉,是年正是頃公二年,二十四年乙巳當赧王五十九年,則年表 楚滅魯誤後六年。班固 漢書 律曆志「文公」作「緡公」;其在位之年與世家異者,唯平公二十年耳。本志自魯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推之,至成公十二年正月庚寅朔旦冬至,定公七年正月己巳朔旦冬至,元公四年正月戊申朔旦冬至,康公四年正月丁亥朔旦冬至,緡公二十二年正月丙寅朔旦冬至,漢高祖八年十一月乙巳朔旦冬至,武帝 元朔六年十一月甲申朔旦冬至,元帝 初元二年十一月癸亥朔旦冬至,其間相距皆七十六年,此最為得實,雖〔「雖」原作「又」。〕與魯世家 注、皇甫謐所紀歲次皆合,然與所証歲次不合,今不從。〔「今不從」原作「今從之」。〕六國表差謬,難可盡據也。
韓烈侯薨,子哀侯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韓世家:「景侯卒,子烈侯 取立。」史記索隱曰:「世本作武侯也。」此說與其祖武子謚號同,當有誤。世家:「烈侯卒,子文侯立。」索隱曰:「紀年無文侯,世本無烈侯。」蓋牒記誤分烈侯為武侯、文侯二世,猶趙烈侯、魏惠王之誤也。世家 烈侯十三年、文侯十年,并為二十三年,今即以此為烈侯年。
烈王元年,田午弒齊侯 剡及孺子喜而立,是為桓公。〔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司馬遷 史記 六國表:周安王十八年丁酉,齊桓公元年。安王二十三年壬寅,齊威王元年。顯王二十七年己卯,齊宣王元年。四十六年戊戌,齊湣王元年。赧王三十二年戊寅,襄王元年。五十一年丁酉,王建元年。王建四十四年庚辰,秦滅齊。按田世家,桓公六年卒,威王三十六年卒,宣王十九年卒,湣王四十年卒,襄王十九年卒,王建四十四年齊亡。史記索隱引紀年曰:「梁惠王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立十九年而卒。」索隱既云齊桓公十八年,威王始見,則桓公即以十八年卒也。而又云立十九年而卒者,蓋從紀年 威王卒年逆溯三十六年而得。史記作六年者,「六」乃「九」字之誤,又闕「十」字。今自梁惠王十三年,逆溯十九年而上,為魏武侯二十一年,即烈王元年,即田午弒君自立之年,明年即烈王二年為桓公元年,十九年即顯王十三年卒,明年即顯王十四年為威王元年。威王,桓公之子,表元安王二十三年壬寅,在位三十六年。按紀年云:「齊康公五年,田侯 午生。」齊康公五年即安王二年辛巳,距表所記威王元年,不過二十二年耳。說文:「世,三十年為一世。」今以二十年為一世計,威王不過襁褓之歲。世家云即位九年齊國大治,諸侯莫敢致兵於齊,此時威王不過十歲孺子,豈有安邦治國之能,蓋表所記出於秦史,史公誤為威王元年耳,此當威王生年。索隱引紀年:威王十四年,田朌伐梁,戰馬陵;又引紀年:梁惠王二十八年,與齊 田朌戰于馬陵。檢魏惠王二十八年當顯王二十七年,即齊威王十四年,以此逆溯則元在顯王十四年。又引紀年云:「梁惠王後十五年,齊威王薨。」檢魏惠王後十五年當慎靚王元年,則威王元顯王十四年丙寅,終慎靚王元年辛丑,在位三十六年。世家,宣王在位十九年,當不誤,則元慎靚王二年壬寅,終赧王十四年庚申。湣王,世家在位四十年,今証宣王終庚申,則元赧王十五年辛酉,終三十一年丁丑,在位當十七年。
二年,韓嚴弒韓哀侯,國人立其子懿侯 若山。〔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史記 韓世家:「哀侯六年,韓嚴弒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立韓若山。」按史記 哀侯六年即周烈王五年,紀年 魏武侯二十二年當烈王二年。史記 懿侯、韓嚴即紀年 韓若山、韓山堅也。又晉世家 索隱引紀年又謂哀侯卒於晉桓公十五年,亦正烈王二年,可知史記誤後三年,而韓君遇刺,謚曰哀侯,並非被廢,不得在懿侯後當年改年。又水經 濟水注引紀年云:「梁惠成王九年王會鄭釐侯于巫沙。」鄭釐侯即韓昭侯,即呂覽、莊子、國策之昭釐侯也,年表謂昭侯元年當梁惠王十三年,似此時昭侯尚未立者,然趙世家謂是年成侯與昭侯遇上黨,証以此紀,是昭已立矣。韓懿侯十二年當為魏惠王八年,明年即魏惠王九年為昭侯之元年甚明,故史記誤將懿、昭之立移後三年,又減去昭侯在位之年數耳。今以論証減哀侯三年,增昭侯三年。
趙敬侯薨,子成侯 種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六國表以趙敬侯元周安王十六年乙未,終烈王元年丙午,在位十二年。史記索隱引紀年云:「魏武侯以桓公十九年卒,韓哀侯、趙敬侯並以桓公十五年卒。」晉桓公十五年當烈王二年,十九年當即烈王二年,則趙敬侯之卒早魏武侯四年,趙敬侯當元乙未,終丁未,在位十三年。
五年,燕簡公薨,子孝公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此考異若銜接資治通鑑前紀考異卷五之後,可刪除。〕
燕國事跡,春秋、左傳二書罕有,史記 燕世家所載世次及紀年又與左傳及古本紀年僅有線索相出入,故於戰國紀年中最難考定。司馬貞 史記索隱曰:「並國史先失也。又自惠侯已下皆無名,亦不言屬,唯昭王父子有名,蓋在戰國時旁見他說耳。燕四十二世有二惠侯、二釐侯、二宣侯、三桓侯、二文侯,蓋國史微失本謚,故重耳。」實則各世燕君謚號本不重,後世所見之多有重者,當是史書誤載或本為二字謚、三字謚而略為一字而成。欲理清燕國世系,得於春秋探起:左傳記燕公及事跡僅有簡公 款一例:襄廿八:「夏,齊侯、陳侯、蔡侯、北燕伯、杞伯、胡子、沈子、白狄朝於晉。」襄廿九:「秋,九月,齊 公孫蠆、公孫竈放其大夫高止於北燕。」昭三:「冬,大雨雹。北燕伯 款出奔齊。」「燕簡公多嬖寵,欲去諸大夫而立其寵人。冬,燕大夫比以殺公之外嬖。公懼,奔齊。」而世家作惠公,與左傳不同。索隱僅言世家「與經 傳不協,未可強言也」,避而不証。或有謂惠公與此後悼、平、共三公後之簡公位序互調,世次當為:懿、簡、悼、平、共、惠。並謂悼公立年當在簡公出奔之年,次年改元。或謂陳世家與經 傳均不誤,蓋為雙謚。謚法曰:「柔質慈民曰惠;愛民好與曰惠。一德不懈曰簡;平易不訾曰簡。」可知「惠」「簡」當是不相連之二謚。訾,希求、考慮也,正合簡公之「簡」。左傳 晏子曰:「不入,燕有君矣」。此「君」應是惠公。當簡公被逐後燕國又立有君惠公,兩君幾乎同時,加之燕史殘缺,逐使太史公以為傳之簡公與燕殘史之惠公不協而取其一而致誤。按周景王九年齊伐燕將納簡公,燕大夫懼簡公復入而匆立悼公為君,於情理不合。燕大夫們既已不納簡公,必定另立新君以絕其望,決不得在簡公出奔三年後遲立悼公為君,故「燕有君矣」之「君」,當立於簡公出奔後不久,此「君」者只得是惠公,左傳 昭十二:「齊 高偃納北燕伯 款於唐,因其眾也。」則當時惠公巳卒,燕人不得不納簡公回國復位。史記 惠公在位九年,從景王六年冬簡公奔惠公立起,至十四年正是九年,足証史記 惠公在位九年或有憑據。史記云「簡公十二年卒,獻公立」,此當是簡公復立後之在位年數。故史記誤置左傳之簡公 款於平公之後、獻公之前。簡公在位有二:前六年,元丁巳,終壬戌;後十二年,元辛未,終壬午。惠公元壬戌,終辛未。簡公後之世系,史記為悼、共、平、簡、獻、孝、成、湣、釐、桓、文、易、噲,唯悼公在位「七年」當作「九年」,字形近同,則元癸未,終辛卯。共公五年、平公十九年暫無疑議,則共公元壬辰,終丙申,平公元丁酉,終乙卯。平公之後,史記為簡公,此必是太史公所用燕史錯簡所致,當是釐公,在位三十年,則元丙辰,終乙酉。繼釐公者,當是成公,燕世家云:「孝公十二年,韓、魏、趙滅知伯,分其地,三晉強。」索隱:「按紀年,智伯滅在成公二年。」足見太史公所據燕史殘缺之況,定有某條記為:「二年,韓、魏、趙滅知伯,分其地,三晉強。」因太史公不明為幾世燕君之二年,又與己所見而擬定之燕君年世不合,遂以「二年」前失一「十」字,定為孝公十二年,以致燕世家更為錯亂。前已証秦簡公以前移後一年,定三晉滅知在貞定王十五年,此年當成公二年,成公元年即貞定王十四年,正與釐公年相銜,可証繼釐公者當成公,則元丙戌,終辛丑,在位十六年。繼成公者,世家為湣公,即紀年之文公,「湣」、「文」古多通用,今作閔公,與後文公區別。索隱引紀年云:「文公二十四年卒,簡公立,十三年而三晉命邑為諸侯。」又云:「簡公四十五年卒。」則閔公元當考王二年壬寅,終威烈王十年乙丑,在位廿四年,簡公元威烈王十一年丙寅,終烈王五年庚戌,在位四十五年。簡公之後,索隱云:「王劭按紀年,簡公後次孝公,無獻公。」則所立者當是孝公,即世家繼釐公立者桓公也。桓公,漢書 古今人表作燕考公 桓,「考」當「孝」之訛,「桓」當孝公名,蓋為世家誤作桓公之由。故可知世家誤分孝公 桓為孝公與桓公。孝公在位年數,當取世家 桓公年數作十一年,則元烈王六年辛亥,終顯王九年辛酉。文公元顯王十年壬戌,終三十八年庚寅,在位二十九年。又易王、王噲二君,史記定為二人,燕策:「權之難,噲子謂文公云云。」「燕王噲既立,噲老不聽政,顧為臣。」知噲在文公時已用事,讓國時已年老,絕非文公之孫,應是文公之子。昭王為王噲之子,昭王復國,於噲不可無謚,謚法云「好更故舊曰易」,而讓國曰易,亦頗得當,故王噲即易王。又燕王噲讓國於燕相子之事,當在周慎靚王三年,明年即子之元年,從文公之終至子之元年,相距有十三年,世家作易王立十二年有誤,當是「易王十三年」之誤,則元顯王三十九年辛卯,終慎靚王三年癸卯。
六年,魏武侯薨,子罃與公中緩爭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一補;下考異同。〕
史記 年表繫武侯之終為周烈王五年,明年即烈王六年為惠王元年,史記索隱引紀年云:「魏武侯以晉桓公十九年卒。」按晉桓公當周烈王六年,似魏惠王於立年改元,而六國表以此為惠王元年。其實不然。魏世家曰:「武侯卒,子罃立,是為惠王。」其實武侯卒年,罃並未得立,世家云:「惠王元年,趙、韓合軍并兵以伐魏,戰於濁澤,魏氏大敗,魏君圍。」趙世家云:「成侯六年伐魏,敗湪澤,圍魏惠王。」按趙成侯六年當周烈王七年。據此可知,魏惠王元年即周烈王七年。開元占經引紀年曰:「惠成王元年晝晦。」與年表 秦獻公十六年「日食」,蓋同為一事而出於秦、魏史官之不同記載,則魏惠王元年當即秦獻公十六年,即周烈王七年也。若以史記與紀年史事比勘,亦可証惠王元年即周烈王七年,如下:世家「三年,齊敗我觀」,紀年「惠成王二年,齊 田壽率師伐我,圍觀,觀降」;世家「十五年,魯、衛、宋、鄭君來朝」,紀年「十四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釐侯來朝」;世家「十八年,拔邯鄲。趙請救于齊,齊使田忌、孫臏救趙,敗魏 桂陵」,紀年「十七年,齊 田忌敗梁桂陵」;世家「十九年,諸侯圍我襄陵」,紀年「十七年,宋 景㪨、衛 公孫倉會齊師,圍我襄陵;十八年,惠成王以韓師敗諸侯師于襄陵」;秦本紀「二十一年,齊敗魏 馬陵」,世家「三十年,太子果與齊人戰,敗於馬陵。齊虜魏 太子申,殺將軍涓」,紀年「二十七年十二月,齊 田朌敗梁於馬陵」;本紀「二十二年,衛鞅擊魏,虜魏 公子卬」,世家「三十一年,秦、趙、齊共伐我,秦將商君詐我將軍公子卬而襲奪其軍,破之」,紀年「二十九年五月,齊 田朌伐我東鄙。九月,秦 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衛鞅,我師敗績」;本紀「二十二年,封鞅為列侯,號商君」,紀年「三十年,秦封衛鞅于鄔,改名曰商」。以上比勘,紀年與史記所載相同之事,史記誤多一年者有五例,誤多二年者有兩例,無有年代相同者,均可証惠王元年即烈王七年,史記誤早一年明矣。
顯王三年,東周惠公 班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韓非子作「公子根」,紀年作「傑」;今從世本。
七年,秦獲魏 公孫痤。〔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六國表作「虜太子」,趙世家作「太子痤」;今從秦本紀、魏世家。
秦獻公薨,子孝公
渠梁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越絕書稱獻公為元王,孝公為平王,秦追尊之身。
八年四月甲寅,魏徙都大梁。〔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魏世家曰:「惠王三十一年,秦、趙、齊共伐我,秦將商君詐我將軍公子卬而襲奪其軍,破之。秦用商君,東地至河,而齊、趙數破我,安邑近秦,於是徙治大梁。」商君列傳亦同。按校正後之戰國年表,當惠王三十年。汲冢紀年云:「梁惠成王九年四月甲寅,徙都大梁。」按魏之遷都不必因秦虜太子,東地至河,近安邑,始遷也。世家謂「襄王五年始予秦
河西之地,七年始盡入上郡于秦」,是惠王三十年前,秦地未嘗東至河矣。若謂遷都之歲,「秦實虜我太子」,則年表有「九年,戰少梁,虜太子」之說,是史記與紀年本合,特誤將遷都繫於三十年耳。檢紀年,「惠王十年入河水于圃田,又為大溝而引圃水。二十八年齊敗我于馬陵,三十一年為大溝于北郛,以行圃田之水」。馬陵之戰,國策稱太子申為梁太子,史記 孫子列傳謂齊使田忌將,而直走大梁。魏將龐涓聞之,去韓而歸,齊軍已過而西矣。此皆惠王九年遷都之証,史記誤以北郛之役為徙梁之年也。
九年,燕孝公薨,子文公 脮立。〔此段原繫於周顯王七年,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移至九年,並據匽侯脮戈補「脮」字。「孝公」原作「桓公」,據漢書 古今人表改。〕
史記 蘇秦傳謂之「燕文侯」。按春秋時北燕簡公已稱公,〔「北」原作「此」,據胡三省 資治通鑑音注卷二注引考異改。〕文公之子易王尋稱王,豈文公獨稱侯乎!今從世家。
十一年,魏、韓、趙共分晉地,封晉靜公以端氏。〔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六國表以三晉廢晉奪其地在周安王二十六年,晉世家同,趙世家事在趙成侯十六年,今証成侯元在烈王三年戊申,則十六年為顯王十一年癸亥。又紀年本魏史,所書晉事必得其實,故晉世家所記晉侯歲次必有誤,今從趙世家,以魏、韓、趙共分晉地在顯王十一年,是年若晉靜公二年,則元在顯王十年壬戌。又趙世家記肅侯元年遷晉君於端氏,在顯王二十二年甲戌,與韓世家記昭侯十年韓姬弒其君悼公當為同一事,此悼公當即靜公,則靜公元壬戌,終甲戌,在位十三年。又孝公,前已証元在安王十四年癸巳,靜公元顯王十年壬戌,則在位二十九年。
十三年,趙、燕會于阿。〔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紀年作「燕成侯」,按史記,是時在位者為燕文公,紀年誤。
十四年,魯康公 屯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漢書
律曆志作「毛」,與魯世家異。
十六年,孫蒙以受臏刑,稱孫臏。〔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本傳稱為「孫臏」,「臏」非真名,其真名已佚。史、漢
鄒陽傳俱云鄒陽於獄中上書梁孝王,言:「秦用戎人由余而霸中國,齊用越人蒙而強威、宣。」史記索隱:「越人蒙未見所出。漢書作『子臧』。又張晏云『子臧,越人』。或蒙之字也。」越人蒙有名有字而無姓。王符
潛夫論云:「由余生於五狄,越蒙產於八蠻,而功施齊、秦,德立諸夏,令名美譽,載於圖書,至今不滅。」由余乃助秦穆公霸西戎之功臣,獨越人蒙於先秦諸書隻字未見。史記稱孫臏事齊,強齊威、宣二朝,與田忌並為破魏首功,與越人蒙事跡頗類,則孫臏、越人蒙實為一人也。綜上所結,孫臏即越人蒙,姓孫,名蒙,字子臧。「蒙」與「子臧」亦合先秦見名即知其字之例。
二十一年,趙成侯薨,子肅侯 語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六國表以趙成侯起周烈王二年,終顯王十九年,在位二十五年。然而世家 趙成侯以下至惠文王所記史事與年表相差一年或二年者頗多,今試辯証如下:其一,世家云:「十二年,秦攻魏 少梁,趙救之。十三年,秦獻公使庶長國伐魏 少梁,虜其太子痤。」秦本紀云:「獻公二十三年,與魏戰少梁,虜其將公孫痤。」趙於此事分兩年重出,必有一誤。疑十三年一條采自秦史,十二年一條為他處所無,當為趙史固有。則成侯十二年當秦獻公二十三年。其二,世家云:「十七年,成侯與魏惠王遇葛孽。」魏世家:「惠王十四年,與趙會鄗。」二者所會之地,趙、魏各載不同,然相距不遠,當是遇于葛孽,而盟會於鄗,因此為一事。今証知魏世家 惠王年世誤前一年,則魏、趙會鄗當是惠王十三年,即顯王十二年,此年為趙成侯十七年,元年當烈王三年,與紀年合,六國表誤前一年。其三、年表於成侯十八年書「趙孟如齊」,為他處所無,當出自趙史。田世家云:「威王二十三年,與趙王會平陸」。當與「趙孟如齊」為同一事,世家「十九年,與齊、宋會平陸」當是重出。年表 齊威王二十三年為周顯王十三年,則成侯十八年當即此年。其四,世家:「十九年,與燕會阿。」紀年云:「惠成王十五年,邯鄲成侯與會燕成侯于安邑。」魏惠王十五年為顯王十四年,則成侯十九年當即此年。其五,世家「肅侯四年,朝天子」,當與年表 顯王二十五年「諸侯會」為一事。其六,世家:「肅侯七年,公子刻攻魏 首垣。」紀年:「惠成王二十九年十月,邯鄲伐我北鄙。」二者當為同一事,則魏惠王二十九年當顯王二十八年,此年即趙肅侯七年。其七,世家:「肅侯二十三年,韓舉與齊、魏戰,死於桑丘。」史記索隱引紀年云:「鄭昭侯武薨,次威侯立,下敗韓舉在威侯八年。」「韓舉,趙將,其敗當韓威王八年。」年表 顯王四十四年趙、韓欄亦作「魏敗我趙護」「魏敗我韓舉」,此事當采自秦史,本為「魏敗趙,獲韓舉」,因「獲」「護」二字形近,遂誤為趙護、韓舉,分置於趙、韓欄內。可知趙肅侯二十三年當韓宣王八年、顯王四十四年。其八,世家 武靈王十年「齊破燕」繫年與年表異,當取自趙史。事在齊宣王五年。其九,世家「武靈王十八年,秦武王與孟說舉龍文赤鼎,絕臏而死。趙王使代相趙固迎公子稷於燕,送歸,立為秦王,是為昭王」,此繫年與年表相違,當采自趙史,則武靈王十八年當秦武王四年。其十,世家:「武靈王二十七年五月戊申,大朝於東宮,傳國,立王子何以為王。」年表此事列於赧王十六年,據長曆,此年夏曆五月癸丑朔,無戊申日,次年即赧王十七年五月丁未朔,二日戊申,當為武靈王二十七年。其十一,惠文王三年「滅中山」、十四年「相國樂毅將趙、秦、韓、魏、燕攻齊」、二十五年「秦將白起破我華陽」、二十九年「趙破秦軍閼與下」,繫年與年表相差一年,年表取自秦史,據此可知年表 武靈王、惠文王之世,誤前一年。以上論証可知,成侯元當烈王三年戊申,終顯王二十一年癸酉,凡二十六年;肅侯元顯王二十二年甲戌,終四十四年丙申,凡二十三年;武靈王元顯王四十五年丁酉,終赧王十七年癸亥,凡二十七年;惠文王元赧王十八年甲子,終四十九年乙未。
二十二年,宋臣剔成廢桓公自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宋世家:「辟公三年卒,子剔成立。」紀年 辟公作桓侯 辟兵,則辟兵謚桓也。又莊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門,其前驅呼辟,蒙人止之,後為狂也。」司馬彪曰:「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其前驅呼辟,故為狂也。」又紀年云:「宋 剔成肝廢其君璧而自立。」韓非子曰:「戴驩為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爭事而相害也,皇喜逐殺宋君而奪其政。」史記 李斯列傳曰:「昔者司城子罕相宋,身行刑罰,以威行之,期年遂劫其君。」皆可証宋乃權臣篡位,非宋世家所言父子傳位也。
韓大夫韓玘殺晉靜公。〔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韓世家作「韓姬」,今從紀年。
二十三年,齊殺大夫牟辛。〔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索隱引徐廣注與年表,「大夫」並作「夫人」,則司馬貞所見年表與今本異。
二十六年,衛成侯薨,魏立平侯
勁。平侯,南文子之後也。〔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衛世家,「成侯卒,子平侯立。」按紀年謂南文子其後有子南固、子南勁。勁朝于魏,後惠成王如衛,命之為侯。衛成侯因與魯共公、宋桓公、韓昭侯朝見魏惠王,自貶稱為侯,子南勁朝見魏惠王,後受命為侯,則勁即是平侯。勁非成侯之子。世家謂平侯為成侯子,不確,今以紀年為據。
二十七年,齊敗魏于馬陵,虜太子申。〔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作明年齊敗魏於馬陵,紀年在今年十二月,今從之。
二十八年,秦 衛鞅虜魏
公子卬,破魏師。〔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商君傳:「魏惠王兵數破於齊、秦,國內空,日以削,恐,乃使使割河西之地獻於秦以和。而魏遂去安邑,徙都大梁。〔「恐」字以下原為資治通鑑卷二正文,作「使使獻河西之地於秦以和。因去安邑,徙都大梁」,據史記 商君列傳改。〕衛鞅既破魏還,秦封之於、商十五邑,號為商君。」按秦本紀、六國表、魏世家,魏獻河西地在顯王三十九年,在衛鞅封于商之後也。
二十九年,秦封衛鞅于商。〔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按紀年以去年衛鞅敗魏
公子卬,今年秦封於商。史記以二事俱在今年。今以紀年為據。
三十年,秦、魏戰岸門,虜魏錯。〔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秦本紀,明年虜魏將魏錯,今從六國表。
三十五年,齊、魏 徐州相王,田於郊。〔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田齊世家,「威王二十四年,與魏王會田於郊而論寶。」六國表同,繫於顯王十四年。按此當即徐州一會中佚事也,今附於徐州相王之年。
魏改元稱一年。〔此段原繫於周慎靚王二年,作「二年,魏惠王薨,子襄王立」,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移至周顯王三十五年並改其文。〕
史記 魏世家云:惠王三十六年卒,子襄王立。襄王十六年卒,子哀王立。哀王二十三年卒,子昭王立。六國表,惠王元辛亥,終丙戌;襄王元丁亥,終壬寅;哀王元癸卯,終乙丑。按杜預 春秋後序云:太康初,汲縣有發舊塚者,大得古書,其紀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無諸國別也;唯特記晉國,起自殤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莊伯,皆用夏正,編年相次;晉國滅,獨記魏事,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蓋魏國之史記也。哀王於史記,襄王之子,惠王之孫也。古書紀年篇,惠王三十六年改元,從一年始,至十六年而稱惠成王卒,即惠王也;疑史記誤分惠成之世以為後王年也。哀王二十三年乃卒,故特不稱謚,謂之「今王」。裴駰 魏世家注引和嶠云:紀年起自黃帝,終於魏之今王;今王者,魏惠成王子。按太史公書,惠成王但言惠王,惠王子曰襄王,襄王子曰哀王。惠王三十六年卒,襄王立十六年卒,并惠、襄為五十二年。今按古文 惠成王立三十六年,改元,稱一年,改元後十七年卒。太史公書為誤分惠成之世以為二王之年數也。世本,惠王生襄王而無哀王,然則「今王」者,魏襄王也。彼即魏史,所書魏事必得其真,今從之。
三十六年,楚王伐齊,圍徐州。〔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越世家云:楚威王大敗越,殺王無彊,盡取故吳地至浙江,北破齊於徐州,而越以此散。史記索隱曰:按紀年,粵子
無顓薨後十年,楚伐徐州,無楚敗越殺無彊之語。按紀年為魏史,所書越史乃當代之事,則楚滅越殺無彊,不在楚威王伐徐州時,今不取。
三十九年,秦敗魏師四萬餘人,擒將龍賈。〔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秦本紀記虜龍賈在惠文七年,即顯王三十八年,魏納河西在惠文八年,即顯王三十九年。魏世家二事同在襄五年,蓋龍賈之戰持續兩年。今依魏世家書二事於顯王三十九年。其斬首之數,今從魏世家。秦本紀作「八萬」,蓋秦尚首功,紀仍秦史之虛語耳。今檢之,秦自獻公二十一年與魏戰斬六萬,孝公八年與魏戰斬七千,惠文八年與魏戰斬四萬五千,後七年與韓、趙戰斬八萬,十一年敗韓
岸門斬一萬,十三年擊楚
丹陽斬八萬,武王四年拔韓
宜陽斬六萬,昭襄王六年伐楚斬二萬,七年復伐楚斬首二萬,十四年攻韓、魏斬二十四萬,二十七年擊趙斬三萬,三十二年破魏將暴鳶斬四萬,三十三年又伐魏斬四萬,三十四年破魏將芒卯斬十三萬,沈河二萬,四十三年攻韓斬五萬,四十七年破趙
長平坑卒四十五萬,五十年攻魏軍斬六千,流死河二萬人,五十一年攻韓斬四萬,攻趙斬九萬,始皇二年攻卷斬三萬,十三年攻趙斬十萬,計共一百六十六萬八千人,而史記缺略不書者,尚不知凡幾。從古殺人之多,未有如秦者也。
四十年,張儀西遊於秦,東周昭文君送而資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張儀傳:「張儀〔原下有「者魏人」三字,今刪之。〕與蘇秦俱事鬼谷先生,學縱橫之術,蘇秦自以為不及也。儀遊諸侯無所遇,困於楚,蘇秦故召而辱之。儀怒,念諸侯獨秦能苦趙,遂入秦。蘇秦陰遣其舍人齎金幣資儀,儀得見秦王。秦王悅之,以為客卿。舍人辭去,曰:『蘇君憂秦伐趙敗縱約,以為非君莫能得秦柄;故激怒君,使臣陰奉給君資,盡蘇君之計謀也。』張儀曰:『嗟乎,此在吾術中而不悟,吾不及蘇君明矣。為吾謝蘇君,蘇君之時,儀何敢言!』」〔「張儀與蘇秦俱事鬼谷先生」至「儀何敢言」原為資治通鑑卷二正文,今改為考異之文。〕按蘇秦連六國縱親事,乃蘇秦死後後人附會之也。時在六國與張儀連橫對立者,乃公孫衍、惠施、陳軫等。時人景春問孟子曰:「公孫衍、張儀,豈不誠大丈夫哉!」亦可証明;今從呂氏春秋。
四十四年四月戊午,秦初稱王;五月,魏、韓並稱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秦本紀云「魏君為王,韓亦為王」。按周本紀 顯王四十四年、楚世家 懷王四年、田世家 宣王十八年並書「秦惠王為王」,張儀列傳亦云「儀相秦四歲立惠王為王」,與周本紀於顯王四十四年正合,乃秦惠十三年也。而是年紀與表復書「魏君為王」何歟?史記正義引秦本紀云「惠王十三年,與韓、魏、趙並稱王」,所引與秦本紀異,當必有誤。蓋是年秦惠稱王,故書月日以別之,「魏」字或為衍文。秦惠於是年稱王,亦當如齊、魏會徐州相王之例,邀魏、韓之君入秦朝見,秦惠既以稱王,亦當承認魏、韓之君稱王。紀年云是年五月「梁惠王會威侯于巫沙」,魏、韓並王或當在此月。
四十五年,滕定公薨,子文公 弘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趙岐 孟子注疏云:「古紀、世本錄諸侯之世,滕國有考公 麋,與文公之父定公相直;其子元公 弘,與文公相直。似後世避諱,改『考公』為『定公』;以元公行文德,故謂之文公也。」按春秋已有滕文公者,後嗣不應犯同,孟子 滕文公者非本謚,而但以行文德稱也。如魯文公見于史記,世本乃云魯湣公;宋康王見于史記、戰國策,荀子乃云宋獻王。微弱之國垂至于亡,故臣民各懷舊德私謚,不獨一滕君矣。
四十六年,公孫衍約五國相王。〔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趙世家云:「武靈王八年,五國相王,趙獨否。曰:『無其實,敢處其名乎?』令國人謂己曰『君』。」按齊、魏相王,其謀發於惠施,在魏惠王後元年。五國相王,其事主於犀首,在惠王後十二年。皆自魏發其端。中山策云:「犀首立五王,而中山後持。齊謂趙、魏曰:『寡人羞與中山並為王,願與大國伐之,以廢其王。』」齊之欲廢中山之王,猶楚之圍徐州,欲廢齊之王也。與事參謀者為田嬰、張丑,皆威王臣。知事之在威王世。高誘以齊、趙、魏、燕、中山為五王者,中山策曰:「張丑曰:『同欲者相憎,同憂者相親。今五國相與王,負海不與焉,此是欲皆在為王,而憂皆在負海。今召中山而許之王,是奪五國而益負海也。致中山而塞四國,四國寒心。」據此則齊不在五王之內。當是魏、趙、韓、燕、中山相與稱王也。
四十七年四月,齊王封田嬰於薛。〔此段原無,據資治通鑑補訂卷二補;下考異同。〕
史記
六國表、田世家並云:「湣王三年,封田嬰於薛。」按紀年云「梁惠王後元十三年四月,齊威王封田嬰于薛」。紀年 梁惠王後十三年即周顯王四十七年,當齊威王三十四年,史記 齊湣王三年當即周顯王四十八年、齊威王三十五年。二書相差一年。而紀年年月俱有,且為當代史籍,當以紀年為是。
五十二則,四十九則新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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