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鑑釋例
用天子例
周、秦、漢、晉、隋、唐,皆嘗混一九州,傳祚於後,子孫雖微弱播遷,以四方爭衡者皆其故臣,〔「者」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六十九黃初二年臣光曰云「四方與之爭衡者,皆其故臣也」,則所闕當「者」字,據補。〕故全用天子之制以臨之。帝后稱崩,王公宰相稱薨。他國稱名,后稱某氏或曰某后,〔「某氏」二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正文,當闕「某氏」二字,據補。〕其君臣死皆稱卒。周之諸侯不名稱薨,從先王之禮。
書列國例
三國、南北朝、五代,與諸國本非君臣,從列國之例,彼此均敵,無所抑揚。帝后皆稱殂,王公皆稱卒。
大明四年魏太后常氏之殂,魏葬昭太后于雞鳴山。
秦、隋未併天下,亦用列國之例。
列國雖有地有民,而臣於他國者,死則稱卒。如沮渠蒙遜、吐谷渾、高麗、錢鏐、馬殷之類。
列國追封考妣皆書,國小人微者或可略。
書王制例
六典王言之制有七:一曰冊書;二曰制書;〈行大賞罰、授大官爵、釐革舊政、赦宥降虜則用之。〉三曰慰勞制書;〈褒贊賢能、勸勉勤勞則用之。〉四曰發日赦;〈謂御畫發赦日也云云,徵兵免官、授六品以下官、處流以上罪云云。〉五曰敕旨;〈百司奏事、承旨,而為程式云云。〉六曰論事敕書;〈慰論、戒約臣下。〉七曰敕牒。〈隨軍承旨不易舊典。〉
書封爵禪位例
以冀州十郡封丞相操為魏公云云,又如九錫云云。進魏公爵為王。車服位號參用天子禮,命魏王冕十有二旒云云。漢帝云云,禪位於魏云云。奉漢帝為山陽公云云。
進大將軍昭位相國,封晉公,加九錫。進晉公爵為王。魏帝加文王殊禮,王妃曰后。魏帝禪位於晉。奉魏帝為陳留王,即宮於鄴。優崇之禮皆仿魏初故事。魏氏諸子皆降為侯。〔「降為侯」三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七十九泰始元年云「魏氏諸王皆降為侯」,則所闕當是「降為侯」三字,據補。〕
國、郡、縣公須分。
永初元年宋王欲受禪下云云。〔「元年」原作「九年」,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此是永初元年事,據改。「云云」以下原注「闕」,今補「云云」二字。劉裕受禪之事具見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元年,文長不錄。〕
書帝王未即位例
帝王未即位皆名,自贊拜不名,以後不書名。
書帝王將受禪例
帝王將受禪,贊拜不名,以後不名。陳以後乃爾。
名者上有君也,無君即未即位亦不稱名,宋太祖、世祖、梁世祖也是。
書廟號例
葬天子曰葬某帝於某陵,廟號某祖。下國曰葬某主於某陵,謚曰某皇帝,廟號某祖。列國曰魏葬明元皇帝於某陵,廟號太宗。夏武烈帝殂,葬嘉平陵,廟號世祖。
凡帝王有廟號者稱廟號。
秦葬文昭王於武平陵,廟號太祖。
書國號例
劉、石並時,劉曜稱趙,石勒稱後趙,猶春秋 邾、小邾也,曜既亡,勒單稱趙。苻、姚並時,稱秦亦然,乞伏氏稱西秦。慕容永以有慕容垂稱西燕,慕容德以有龍城稱南燕,段業以有呂光稱北涼。
梁初晉、楚、岐、蜀、吳越稱國,淮南、嶺南、福建、荊南未有國。
書改元例
龍朔三年十二月,〔「月」訛作「年」,今改之。〕詔改來年元。
書稱號例
天子近出稱還宮,遠出稱還京師。列國稱還某都。凡新君即位必曰某宗,即位後皆言上。太上皇帝止稱上皇。
太上皇、太后曰尊,皇后、太子、皇子曰立,改封曰徙,公侯有國邑者曰封,無曰賜爵。
國公、郡公、縣公欲辨等級則稱之,不然則否,齊郡、趙郡公皆稱郡。
廢帝稱國號,或稱廢帝。
宋前廢帝 子業始終無他爵,在位有永光、景和兩號,故止稱廢帝。
列國、他國之君或稱主,或稱帝,兩國事相涉則但稱主。
列國非其臣下之言不稱乘輿、車駕、行在、京師、天子及崩。〔「天子」原作「天下」,據胡三省 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改。〕臣下所稱仍其舊文。〔此句原無,據胡三省 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補。〕
書王公例
高歡曰勃海王 歡,宇文泰曰安定公 泰。大同九年以後乃爾,太清三年以後復故。楚王處疑。
書建國稱王例
五代 晉、岐、蜀、吳越、吳、楚、閩之類,建國皆稱王者,皆稱王及謚,無謚者遇中國加爵命則名,交錯難辨處稱名,如晉王 克用、晉王 存勖之類。〔二「王」字之間有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二百六十六開平二年云:「初,晉王 克用卒,周德威握重兵在外,國人皆疑之。晉王 存勖召德威使引兵還。」及「晉王 克用臨終謂晉王 存勖」云云,則所闕當「克用晉」三字,故補之。〕廣南未稱帝及荊南之類皆名。荊南稱楚不書封。
諸王書名例
河西王 沮渠蒙遜、吐谷渾王 慕璝、吳越王 錢鏐、南平王 高季興等,受宋、魏、五代爵命,猶孫權受魏爵命,終是敵國,皆宜稱王而不名,然其國爵屢變,乍見莫知為誰,故於事初則名,後則不名。或名或不名,從文稱某主或用漢諸侯王之例也。〔「稱某主或」四字原注「闕」,按劉羲仲 通鑑問疑云:「今欲將吳、蜀、十六國及五代偏據者,皆依三十國春秋書為某主,但去其僭偽字,猶漢書稱趙王 歇、韓王 信也。」則闕文當是「稱某主或」四字,據補。〕
書立王例
魏立皇弟新成為陽平王。
書徙王例
徙順陽王 休範為桂陽王。
書列國立太子例
列國曰立皇子某為太子。
或曰魏立某王某為皇太子。
書列國紀事取年號例
魏、宋、齊、梁、陳、五代,取其年號以紀諸國之事耳。
書官名例
周以尉遲迥為太師,〔此句原作「周以尉迥為太尉」,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補「遲」字,並改「太尉」為「太師」。〕以柱國竇熾為太傅。〔「太傅」原作「大尉」,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七十一太建四年改。〕
新為公者官上更加「以」字,太建四年以後始爾。
晉以後拜令、僕皆書,中書監、令、侍中、內史、納言為宰相者亦書。
宋 永初三年,出劉義真為都督云云。〔此句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三月,云「丁亥,出義真為都督南豫、豫、雍、司、秦、并六州諸軍事、車騎將軍、開府儀同三司、南豫州刺史。是後,大州率加都督,多者或至五十州,不可復詳載矣」。據正文擬補「出劉義真為都督云云」九字。〕時大州刺史率加都督,其後多者至數十州,不可復詳載矣。
南北朝諸王無事者只云加都督,有事則云某某等幾州諸軍事。〔「諸軍事」三字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十九永初三年,當闕「諸軍事」三字,據補。〕節度使自此始,其後所領諸使益多,不復詳記云。
天監十年,梁有州某某,郡某某。是後州名浸多。〔此三句十四字原注「闕」,按資治通鑑卷一百四十七天監十年云「是歲,梁之境內有州二十三,郡三百五十,縣千二十二。是後州名浸多,廢置離合,不可勝記。魏朝亦然。」今據正文擬補「梁有州某某,郡某某。是後州名浸多」十四字。〕魏之州郡亦然,是以離合廢置不復詳記也。漢時官名簡煉,多為一人一官。〔此二句原注「闕」,據下文可知闕文當是敘述古代官名簡潔,一人之官兼治十數職者為少數之意,故擬補「漢時官名簡煉,多為一人一官」十二字。〕是後官名繁冗,不可勝記,或一人之官至百餘官,今但臨事取其要重者存之,或省約其文以從簡易云。
大寶元年,魏復柱國大將軍,各統開府。〔此二句原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六十三大寶元年擬補「魏復柱國大將軍,各統開府」十一字。〕是後柱國、開府儀同三司及儀同三司猥多,人不復貴,遂為散官。舊史或但稱開府及儀同者,今並因之。
宰相自平章事遷侍中,侍中遷中書令之類,或加三師、三公則書。若自中書遷門下及加太學上使名之類皆不書,至出時書官。此兩例自會昌六年九月後方仿此。
隋平陳以後,尚書令、僕、內史令、納言凡宰相皆稱薨。
凡節度使創制則曰置某軍於某州,割某州隸之,以某人為節度使,或曰置某等節度使,以某人為節度使。因舊則曰更名某某州節度使,號曰某軍,或曰更名某軍曰。自團練升則曰更名某某州都團練曰某軍,以某人為節度使。昭宗以後始然。
節度使加平章事、侍中、中書令、尚書令則書,餘檢校民不書。五代雖加使相,非因事見亦不易。
初云淄青、青等幾州節度使,後云淄青等州節度使。
節度使赴鎮曰以,使相曰充,遙授曰領。
凡官名省而可知者,不必備書。
藩鎮兵或以宣武、淮西、天平、忠武、武寧、河東、淮南、湖南、荊南、兩浙呼之,或以汴、蔡、鄆、許、徐、浙呼之,取語順易曉而已。
書兼職例
會昌六年九月,以荊南節度使同平章事李德裕為東都留守,不帶平章事;鄭肅同平章事、充荊南節度使。
以吏部尚書崔胤同平章事,充清海節度使。加威武節度使王審知同平章事。以西川節度使同平章事王建兼侍中。
以保義留後朱友謙為節度使。
以荊南留後高季昌為節度使。
書罷免例
公相以善去曰罷,以罪去曰免。
書聘使例
聘使往來書介副,無事但云某事。
契丹遣其臣袍笏梅老來通好,帝遣太府少卿高頎報之。
高麗遣其臣某入貢。
遣某人使于契丹。
不書例〈書附〉
二王後嗣卒者不書。
列國葬後無事不書。
諸王帶平章及遙領節制不書。
親王徒封書。
親祭祀皆書。
凡帝親祠更無親字。宋孝武以後乃爾。
王子弟則書,侄及孫無事不書。
諸王非皇子及兄弟薨、卒皆不書,有事乃書之。
宋以後諸州廢置無事不書。
諸州廢置無事者不書。
四夷不能為中國利害及嗣位不書。
凡眾人共一事則書某等,在下者更有事則列其姓名。
重書例
桓五年、襄二十六年秋皆有兩秋。
桓五年以大雩有兩秋。〔「五」字原注「闕」,據左傳 桓公五年補。〕
桓十二年經重書丙戌。
豫言例
莊公六年豫言十六年滅鄧。
文十一年豫言宣十五年獲焚如,齊襄公之二年獲榮如。〔「獲榮如」三字原無,據左傳 文公十一年補。〕
追書例
左傳 襄公六年,齊人滅萊,序五年以來月日。
書日後先例
成十六年鄢陵戰,先甲午,後癸巳。
左傳 楚靈王死,先言癸亥,後言乙卯、丙辰。
書事同日例
兩國事同日或相先後而不可中斷者,先序一國事已,更以其日起之。
如齊 建武元年十月辛亥,魏主發平城云云。〔「主」原作「王」,據胡三省 資治通鑑音注附通鑑釋例改。〕辛亥,太后下令廢帝為海陵王。二年十一月己卯,納太子妃褚氏。庚午,魏主如委粟山。〔「主」原作「王」,今改之。〕己卯,引諸儒議圜丘禮。
書事相涉例
凡兩國事相涉則多稱某主,兩君事相涉則多稱謚號,不相涉而事首已見則稱上稱帝。
凡一國事有不相連不嫌為異國事者,若國名相連事雖異皆蒙上事國名。〔「連」字原注「闕」,據上下文當是闕「連」字,據補。〕大同十年乃爾。
書斬獲例
戰偽走,設伏而敗之,斬首千餘級,千級以下不言。獲輜重兵械雜畜,非極多不言。
蒙遜欲伐涼公 歆之。
新唐書 郭子儀傳:從廣平王率蕃、漢兵十五萬收長安。
書世系例
凡宗族雖在高祖、玄孫之外,世系著明,如元天穆、崔㥄亦書之。
書後姓例
宋 永初三年,長孫嵩實姓拓拔云云。時魏之群臣出於代北者,姓皆重複。及高祖遷洛,乃改為單姓。舊史患其煩繁,悉從後姓,以就簡易,今並因之。
李繼昭本姓符,名道昭。復姓符,名道昭。
書字例
僖十五年震夷伯之廟,大夫既卒書字。
中大通二年,〔「中大通二年」原作「大同二」,下注「闕」,據資治通鑑卷一百五十四中大通二年改補。〕時人多以字行,舊史皆因之。
字及小字可知其人者不復重述,難知者乃述之。
凡以字行者,始即稱字,曰名某,以字行。大同以後始爾。
書鄉里例
硤石 姚元崇。
閻玄正,汴州人也。名不著不必鄉里。
書改置州郡例
建東京于汴州,以汴州為開封府。
置彰德軍于相州,以澶、衛隸之;置永清軍于貝州,以博、冀隸之。
書薨卒例
唐制三品以上稱薨,四品以下稱卒。而上州刺史、親王傅、歸德將軍、護軍皆三品,職任至輕;門下、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侍郎、庶子、詹事皆四品;平章事、節度使職任至重,皆無品;禮諸使曰薨,而唐之縣令皆古之子男也,此則一一難依禮。今令但裁酌折衷,見任宰相、節度使及正任太子三師、三少、尚書、統軍都督、常侍者皆稱薨,公主、妃嬪亦循舊史稱薨,餘皆稱卒。
都督即節度使之任,節度、檢校官常侍,其卑者也。
元嘉五年,秦王 熾盤卒。
書反亂例
宋略例:凡誅得諐〈音愆。〉曰有罪,凡逆上曰反,爭強曰亂。
凡刺史近州輕將同是書,以重州也,遠州亦書,以將重也。
與范夢得〈名祖禹,字夢得,後更純夫。〉
光前者削奏時將謂宮教二年改官,不知新制乃須五年,得無却成奉滯否。慚悚慚悚!夢得今來所作叢目,方是將實錄事目標出,其實錄中事應移在前後者,必已注於逐事下訖。〈假如實錄 貞觀二十三年李靖薨,其下始有靖傳。傳中自鎖告變事,須注在隋 義寧元年唐公起兵時;破蕭銑事,須注在武德四年;斬輔公祏,須注在七年平江東時;擒頡利,須注在貞觀四年破突厥時。他皆仿此。〉自舊唐書以下俱未曾附注,如何遽可作長編也?請且將新、舊唐書紀、志、傳及統紀補錄並諸家傳記小說,以至諸人文集,稍干時事者,皆須依年月注所出篇卷於逐事之下。實錄所無者,亦須依年月日添附。無日者附於其月之下,稱是月;無月者,附於其年之下,稱是歲;無年者附於其事之首尾。〈如左傳稱「初,鄭武公娶於申」之類。及為某事張本、起本者,皆附事首者也。如衛文公復國之初,言「季年乃三百乘」。因陳完奔齊,而言「完始生筮」,知八世之後成子得政。因晉悼公即位,而言「其命官得人,不失霸業」。因衛 北宮文子聘於鄭,而言「裨諶草創,子產潤色」。因吳亂,而言「吳 夫概王,為棠谿氏」,注云「傳終言之」之類。皆附事尾者也。〉有無事可附者,則約其時之早晚,附於一年之下。〈如左傳 子罕辭玉之類,必無的實年月也。假使宰相有忠直、奸邪事,無處可附者,則附於拜相時,他官則附於到官時,或免卒時。其有處可附者,不用此法。〉但稍與其事相涉者即注之,過多不害。〈假如唐公起兵,諸列傳中有一兩句涉當時者,但與注其姓名於事目之下,至時雖別無事跡可取,亦可以証異同者日月也。〉嘗見道原云只此已是千餘卷書,日看一兩卷,亦須二三年功夫也。俟如此附注俱畢,然後請從高祖初起兵修長編,至哀帝禪位而止。其起兵以前、禪位以後事,於今來所看書中見者,亦請令書吏別用草紙錄出。每一事中間,空一行許素紙。〈以備翦開粘綴故也。〉隋以前者與貢父,梁以後者與道原,令各修入長編中,蓋緣二君更不看此書。若足下止修武德以後、天祐以前,則此等事盡成遺棄也。二君所看書中有唐事,亦當納足下處修入長編耳。其修長編時,請據事目下所該新舊紀、志、傳及雜史、小說、文集,盡檢出一閱。其中事同文異者,則請擇一明白詳備者錄之。彼此互有詳略,則請左右采獲,錯綜銓次,自用文辭修正之,一如左傳敘事之體也。此並作大字寫。若彼此年月事跡有相違戾不同者,則請選擇一証據分明、情理近於得實者,修入正文,餘者注於其下,仍為敘述所以取此捨彼之意。〈先注所捨者,云「某書云云,某書云云,今按某書証驗云云」;或無証驗,則以事理推之云云,今從某書為定。若無以考其虛實是非者,則云今兩存之。其實錄、正史未必皆可據,雜史、小說未必皆無憑,在高鑑擇之。〉凡年號皆以後來者為定。假如武德元年,則從正月便為唐高祖 武德元年,更不稱隋 義寧二年;玄宗 先天元年正月便不稱景雲三年;梁 開平元年正月,便不稱唐 天祐四年也。詩賦等若止為文章,詔誥若止為除官,及妖異止於怪誕,詼諧止於取笑之類,便請直刪不妨。或詩賦有所譏諷,〈如中宗時回波詞諠譁,竊恐非宜。肅宗時李泌誦黃臺瓜辭之類。〉詔誥有所戒諭,〈如德宗 奉天罪己詔,李德裕 討澤潞諭河北三鎮詔之類,及大政事號令四方。或因功遷官,以罪黜官,其詔文雖非事實,要知當時託以何功,誣以何罪,亦須存之。或文繁多,節取要切者可也。〉妖異有所儆戒,〈凡國家災異,本紀所存者並存之,其本志強附時事者不須也。讖記,如李淳風言武氏之類,及因而致殺戮叛亂者,並存之,其妄有牽合,如木入斗為朱字之類,不須也。相貌符瑞,或因此為人所忌,或為人所附,或人主好之而諂者偽造,或實有而可信者,並存之,其餘不須也。妖怪,或有所儆戒,如鬼書武三思門;或因而生事,如楊慎矜墓流血之類,並存之,其餘不須也。〉詼諧有所補益,〈如黃幡綽謂「自己兒最可憐」,石野豬謂「諸相非相」之類,存之,其餘不須也。〉並告存之。大抵長編寧失於繁,毋失於略,千萬切禱切禱!今寄道原所修廣本兩卷去,〈此即據長編錄出者,其長編已寄還道原。〉恐要見式樣故也。甚思與足下相見,熟共商搉,無因可得,企渴企渴!中前寄去晉紀八卷寫淨草者,必已寫了。其原本却告吩咐兒子康令帶來,雖未了,亦告吩咐。蓋為今夏遞往南康軍路中,遺失却三卷,若更失此,則都無本故也。其寫了淨草,續付遞來,不妨。向所請出魏紀,今令李永和帶去。有改動者,告指揮別寫,及楷改。目痛,燈下作此書,恕其不謹。光上。
凡有人初入長編者,並告於其下注云某處人,或父祖已見於前者,則注云某人之子或某人之孫。今更寄貢父所作長編一冊去,恐要作式樣,並道原廣本兩卷,並告存之。向去不使却寄示也。
示諭求罷局事,殊未曉所謂。光若得夢得來此中修書,其為幸固多矣。但朝廷所以未廢此局者,豈以光故?蓋執政偶忘之耳。今上此文字,是呼之使醒也。若依所謂廢局,以書付光令自修,夢得還銓,胥吏各歸諸司,將若之何?光平生欲修此書而不能者,止為私家無書籍纂吏,所以須煩縣官耳。今若付光自修,必終身不能就也。夢得與景仁同在京師,公私俱便。今不得已而存之者,豈惟書局,至若留臺、宮觀,皆無用於時者,朝廷以其未有罪名,不欲棄於田裡,聊以薄祿養之,豈非不得已而存之者耶?光輩皆忍恥竊祿者也。況其他親民之官,相與殘民而罔上者,其負恥益深矣。必欲居之安而無愧,須如景仁致事方可也,其餘皆可恥耳。吾曹既未免祿仕,古之人不遇者或仕於伶官,執簧秉翟,修書不猶愈乎?況夢得和不隨俗,正不忤物,雖處塗潦之中不能汙,入虎兕之群不能害,雍容文館,以鉛槧為職業,真所謂避世金馬門者也,庸何傷乎!必若別有迫切之事,朝夕不可留者,當仔細示及,容更熟議之。若只如今茲所諭三事,則不若且靜以待之為愈也。恃知念,故敢盡言無隱。光上。
朝旨若一旦以局無用、徒費太官令廢罷者,吾輩相與收歛筆硯歸家,與鄭、滑諸官何異,又何恥耶?但恐去此為他官,負恥益多耳。
與劉道原〈名恕,字道原。〉
道原嘗謂司馬君實曰︰「正統之論,興於漢儒,推五行相生,指璽紱相傳,以為正統,是神器大寶必當扼喉而奪之,則亂臣賊子釋然得行其志矣。若春秋無二王,則吳、楚固周諸侯也。史書非若春秋以一字為褒貶,而魏、晉、南北、五代之際,以勢力相敵,遂分裂天下,其名分位號,異乎周之於吳、楚,安能強拔一國,謂之正統,餘皆為僭偽哉?況微弱自立者,不必書為僭;背君自立者,不必書為逆。其臣子所稱,亦從而稱之,乃深著其僭逆也。」
君實曰︰「道原言諸國名號,各從臣子所稱,固為通論。然修至十六國,有修不行者。至如乞伏國仁初稱單于,苻登封為苑川王。乾歸稱河南王,前秦封為金城王,又封隴西王,進封梁王;前秦滅,乃稱秦王,後降於後秦。已而逃歸,復稱秦王,又降於秦,為河南王。熾盤亦稱河南王,又復稱秦王。呂光初稱酒泉公,改稱三河王,後乃稱涼王。禿髮烏孤初稱西平王,改稱武威王。利鹿孤稱河西王。傉檀稱涼王,後去年號,降于秦,既而復稱涼王。段業稱涼王,沮渠蒙遜殺業,自稱張掖公,改稱河西王,魏封為涼王。若此之類,當稱何國?若謂之河南、隴西,乃是郡名;若謂之秦、涼,則其所稱,又國號屢改。若不著名,知復為誰?又匹夫妄自尊大,即因其位號稱之,則王莽、公孫述亦不當稱姓名也。今欲將吳、蜀、十六國及五代偏據者,皆依三十國春秋書為某主,但去其僭偽字,猶漢書稱趙王 歇、韓王 信也。至其死,則書曰卒,謚曰某皇帝,廟號某祖某宗;獨南北朝書某主而不名其崩、薨之類,從舊史之文,不為彼此升降。如此,以理論之,雖未為通,然非出己意,免刺人眼耳。不然,則依宋公明 紀年通譜,以五德相承,晉亡之後,元魏繼之,黜宋、齊、梁、陳、北齊、朱梁皆如諸國,稱名稱卒,或以朱梁比秦,居木火之間;及比王莽,補無王之際,亦可也。五德之因,出於漢儒,由是並依天道以斷人事之不可斷者耳。」
道原曰︰「晉元東渡,南北分疆。魏、周據中國,宋、齊受符璽,互相夷虜,自謂正統,則宋、齊與魏、周,勢當兩存之。然漢昭烈竄巴蜀,似晉元;吳大帝興於江表,似後魏。若謂中國有主,蜀不得紹漢為偽,則東晉非中國也;吳介立無所承為偽,則後魏無所承也。南北朝書某主而不名,魏何以得名吳、蜀之主乎?」
君實曰︰「光因道原言,以吳、蜀比南北朝,又思得一法。魏、吳、蜀、宋、齊、梁、陳、後魏、秦、夏、涼、燕、北齊、後周、五代諸國,名號均敵,本非君臣者,皆用列國之法,沒皆稱殂,王公稱卒。周、秦、漢、晉、隋、唐嘗混一天下,傳祚後世,其子孫微弱播遷,承祖宗之業,有紹復之望,欲全用天子法,以統臨諸國,沒則稱崩,王公稱薨。東晉元帝已前稱崩、薨而名列國。劉備雖承漢後,不能紀其世次,猶宋高祖稱楚元王後、李昪稱吳王 恪後,是非不可知,不得與漢光武、晉元帝為例。」
道原曰︰「嘗混一海內者,並其子孫用天子法;未嘗相君臣者,從列國法,此至當之論也。然以晉元比光武,茲事恐未當。晉失其政,五胡紛擾,天命不常,唯歸有德。若東晉德政勝,則僭偽之主必復為臣僕。而東晉與諸國異名號、並正朔,是德政不相勝也。吳嘗稱臣于魏,魏不能混一四海,不得用天子法;而東晉僻在江南,非魏之比。又諸國苻健、姚萇、慕容垂等,與東晉非君臣,東晉乃得用天子之法乎?若秦、夏、涼、燕及五代諸國,雖僭竊名號,皆繼踵仆滅,其興亡異於吳、蜀、南北朝,此黜之不當疑也。」
君實曰:「道原黜秦、夏、涼、燕及五代諸國,愚慮所不到者。然欲使東晉與五胡並為敵國,則與光所見異。晉元乃高祖曾孫,琅邪嫡嗣。其鎮建業,加鎮東,皆西朝詔除也。懷愍既死賊庭,天下推戴元帝,時宗室領藩鎮最親強盛者,元帝而已。晉嘗奄有四海,兼制夷夏,苻、姚、慕容垂等雖身不臣晉,其父祖皆晉臣,而東晉之視苻、姚,猶東周之視吳、楚也。魏、吳俱為列國,豈能相臣?吳稱臣于魏,猶句踐之事夫差、石勒之事王浚,非素定君臣之分者也。然不知晉武帝、隋文帝之初,吳主、陳主當稱吳主皓、陳主叔寶,蕭琮附庸,為當名否?晉未平吳之前,欲如魏世與吳抗敵為列國之制;平吳後,乃用天子之制。宋受禪以後,至隋平陳以前,復用列國之制,亦以本非君臣故也。」
道原曰:「晉未平吳,與吳抗敵,宜如魏世用列國法。晉傳於宋,宋傳於齊,齊傳於梁,梁傳於陳,當用宋、齊、梁、陳年號,以紀諸國事跡。陳亡之後,用隋年號。隋未平陳以前,稱隋主而不名。蕭琮為後周附庸,與梁、陳非君臣,梁、陳不當名蕭琮也。」
君實曰:「漢有國邑者,則曰封某王、某侯;無國邑者,則曰賜爵關內侯。魏、晉王侯,率皆虛名,若云無國邑,則亦有就國者。沈慶之以始興優近,求改封南海,是食國租稅也。若云有國邑,則有封境外郡縣者。如宋有始平王,魏有廣陵王也。不知當書封某王侯,當書賜爵某王侯?」
道原曰︰「南北朝諸王雖不就國,皆有國邑、國官。宋孝武 大明中,分實土郡縣為僑縣境。宋志,雍州有始平郡,青州有太原郡,荊州有河東郡,皆僑郡也。齊志,秦州有始平郡,故宋有始平王;魏志,豫州有廣陵郡,故魏有廣陵王。恐不可云賜爵,當云封某王侯也。」
君實曰︰「凡用天子法者,所統諸侯皆用稱薨。而晉書帝紀,唯親王、三公及二王後稱薨,餘雖令、僕、方伯、開府如羊祜、杜預之徒,亦止稱卒。隋書帝紀內史令、納言及封國公、郡公者亦稱卒,唯親王、三公及開府儀同三司稱薨。新、舊唐書尚書令僕、中書令、侍中、平章事、參知機務政事皆稱薨。若依古禮五等稱薨,則晉惠帝時令、長、卒、伍皆有爵邑,不可盡稱薨也。西晉 荀勗等為尚書令、中書監令,雖用事,不謂之宰相;東晉 庾亮、何充等始謂之宰相。欲自晉以後,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稱薨,餘皆稱卒;南北朝王公亦稱卒。至隋則令、僕、內史令、納言為宰相,至唐則平章事為宰相,三師、三公皆為散官,欲皆以為薨,可乎?」
道原曰︰「周、秦、漢、魏諸侯稱薨,至晉以後,唯王爵及三公、宰相稱薨。或薨或卒,於例未勻,不如用陸淳例,皆稱卒。」
君實曰:「諸臣稱卒,誠為確論。但恨已進者周、秦、漢紀不可請本追改。其晉、隋、唐紀除諸王、三公、三師稱薨,餘雖宰相,亦稱卒;尚書令、僕及門下、中書權任所在,謂之宰相,終非正三公也。」
道原曰︰「散官若亦稱薨,宰相不應稱卒。」
君實曰:「長曆,景平二年正月丁巳朔,二月丁亥朔。後魏書紀、志,是歲不日食。道原於長編何故書『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道原曰︰「宋 高祖紀,永初三年正月甲辰朔,景平元年正月己亥朔,皆與劉仲更 曆合。舊本八月乙未朔,九月當乙丑朔,誤作辛丑;十月甲午朔,誤作庚午;十一月甲子朔,誤作庚子;十二月癸巳朔不誤。十二月癸巳,則二年正月當癸亥朔,二月癸巳朔,三月壬戌朔,舊本乃誤作正月丁巳、二月丁亥、三月丙戌,至四月辛卯不誤。建康實錄︰『景平二年二月癸巳朔,日有食之。乙未,義恭為冠軍。丁未,大風。』皆與宋書紀同。唯宋書誤以二月為正月,南史誤以二月朔為己卯。」
君實曰︰「晉 帝紀、晉春秋、紀年通譜︰『隆安五年九月,呂隆降秦。十月,姚興侵魏。』道原何故於元興元年書『五月,姚興侵魏。八月,呂隆降秦』?」
道原曰:「姚興載記:『興遣姚平伐魏,姚碩德伐呂隆。碩德敗隆於姑臧。姚平攻魏 乾城,陷之,遂據柴壁。魏軍攻平,截汾水守之。碩德攻隆,為持久計,隆懼,遂降。姚平赴汾水死。』魏書︰『天興五年五月,姚興遣其弟義陽王來侵平陽,攻陷乾壁。八月,車駕西討。至乾壁,平固守,進軍圍之。姚興悉舉其眾來救,帝渡蒙坑逆擊興軍,大破之。十月,平赴水死。』天興五年五月,晉之元興元年五月也。八月,魏圍姚平於乾壁,然後呂隆降于碩德,則是八月也。晉紀『隆安五年九月,呂隆降秦。十月,姚興侵魏』者,誤也。晉去中國遠,事得於傳聞,故或前一年,或後一年。載記往往按諸國書,而本紀憑晉時起居注,故差誤特甚。」
君實曰︰「晉紀︰『義熙十二年二月,姚興死,子泓嗣。五月,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泓。』道原何故於義熙十二年五月書『司馬休之、魯宗之奔姚興』?」
道原曰︰「姚興載記︰『晉 義熙十一年正月,荊州刺史司馬休之、雍州刺史魯宗之與劉裕相攻,遣使來求援。五月,休之等為裕所敗,奔于興。』晉書 休之傳亦云『奔姚興』。是十一年五月姚興猶未死。而姚興載記、後魏本紀、十六國春秋、北史 僭偽附庸傳、南史 宋武帝紀,姚興以義熙十二年二月死。是晉紀誤以十二年二月為十一年二月,故休之等奔秦亦誤云『奔姚泓』也。」
君實曰︰「武陵王紀本傳︰『大寶二年四月,紀僭位于蜀,年號天正,與蕭棟暗合。識者尤之曰:「於文天為二人,正為一止,言各一年而止也。」』道原何故於承聖元年書『武陵王 紀即位于蜀』?」
道原曰︰「南史 簡文紀︰『大寶二年八月,侯景即位。明年四月,武陵王 紀僭號於蜀。』按蕭棟以大寶二年八月即位,改元天正。若紀以大寶二年四月改元,事乃在先,非是暗合。又紀、本傳,紀次西陵時,陸納未平,蜀軍復逼,元帝憂之。陸納以承聖元年十月反,則大寶二年不應言『陸納未平』也。故從帝紀承聖元年武陵王 紀僭號為是。」君實曰︰「然。」
君實又曰︰「晉都督領刺史,有止督本州者,刺史專統本州,何為更改『督』字?南史略去所督州名,但云加都督。都督豈虛名乎?」
道原曰:「齊 百官志︰『晉 太康中,刺史治民,都督知軍事,至惠帝乃并任,非要州則單為刺史。』是刺史不加『督』字者,不得總其統內軍事也。檀道濟都督江州之江夏、豫州之西陽‧新蔡‧晉熙四郡諸軍事、江州刺史。晉、宋志,江州領郡九,豫州領郡十,而道濟止得都督四郡。南北朝時,軍任甚重,都督豈虛名哉?南史但云『江州刺史』,務欲省文,不知害義也。」
君實曰:「後魏 禮志︰『太和十五年,詔尊烈祖為太祖,顯祖為二祧。』帝紀:『太宗 永興二年,謚道武為宣武皇帝,廟號太祖。』不言號烈祖。又太武功業最盛,廟號世祖,何為不預二祧?」
道原曰:「道武追尊神元廟號始祖,平文廟號太祖,昭成廟號高祖,皆為不遷之廟,則太宗上宣武帝號,不應又號道武廟為太祖。史官但舉後來廟號耳。孝文去平文、太祖之廟號,亦必去昭成、高祖之廟號。故孝文廟號高祖。魏收 序紀唯稱始祖 神元皇帝,而平文、昭成皆不冠廟號也。禮志詔書云︰『烈祖有創業之功,世祖有開拓之德,其以道武為太祖,比后稷;世祖、顯祖為二祧,比文、武。』是『顯祖』字上脫『世祖』二字也。」
君實曰︰「梁 高祖紀︰『中興元年十二月,宣德皇后授高祖大司馬,依晉 武陵王承制故事。二年正月,又加高祖大司馬,解承制。』何也?」
道原曰︰「舊本梁 高祖紀,中興二年正月,大司馬解承制。齊 和帝紀亦云『大司馬梁王解承制』。後人誤於『大司馬』上加『高祖』二字也。」
君實曰︰「魏紀 太和九年均田詔云:『還受以生死為斷。』志云『十五以上受田』,又云『及課則受田,老免則還田』,又云『有舉戶老小癃者,年踰七十不還』,是不以生死為斷也。又『所授之田率倍之』,是受四十畝者,再受八十畝閑田歟?『桑田不在還受之限』,是民於田中種桑者,可得為永業歟?又云『非桑之土,夫給一畝』,或給二十畝、或十六畝,何其不均也?又曰『應還之田,不種桑棗』,是露田又不種歟?又曰『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何哉?又云『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是二者必須相鄰,地形安得如此?井田廢久矣,天下皆民田也。魏計人口及奴婢皆以田給之,其亦有說乎?」
道原曰︰「後魏 食貨志云︰『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給授受。』觀均田制度,似今世佃官田及絕戶田出租稅,非如三代井田也。劉、石、苻、姚喪亂之後,土田無主,悉為公田。除兼併大族外,貧民往往無田可耕,故孝文分官田以給之,然有分限。丁口計畝給田,老死還納,別授壯者,非若今世作全戶稅佃,不計其歲月,但不得典賣耳。詔書言其略,故云『還受以生死為斷』,本志言其詳,故有還不還之別也。不栽樹者,謂之露田,男夫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謂男夫之有婦者,共受六十畝也。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謂戶內更有一丁未娶者,及有牛一頭,又受三十畝也,限四牛。所受之田率倍之者,謂每一丁一牛則倍三十畝。丁牛雖多,給田止於一百二十畝,故曰限四牛也。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前後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謂初受田者,雖娶婦同一戶,不復給田,非桑之土,唯種棗榆共八株,故止給一畝。下文云『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并棗榆地亦十六畝也。桑田用力最多,欲勸人種桑,故賜為永業田。露田有還受,故不得種桑麻也。『恒從見口,有盈者無還無受,不盈者受種如法』,謂種桑不還田,計見在男夫及丁口,其合給田畝外,桑田有餘,亦許為主,但不受亦不還耳。若受少桑田者,復受於官,種桑果,故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也。『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猶下文云『進丁受田,恒從所近』,謂取逐戶傍近,不必地相鄰也。唐制,丁男給一頃,十分之二為世業,八為口分。世業則身死承戶者受之,口分則沒官更給人。後諱『世』字,故云『永業』。魏、齊、周、隋享國日淺,兵革不息,農民常少而曠土常多,故均田之制存。至唐,承平日久,丁口滋眾,官無閑田,不復給受,故田制為空文。新唐書 食貨志言『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併』,其意似指以為井田之比,失之遠矣。」君實曰︰「然。」
跋
曾大父溫國文正公作書之例,或因或仿,皆有所據。故自春秋以來,用例之精確深隱,皆考究為最詳,而得其當,于此概見。然前例遺稿中遭散亂,所藏僅存,脫略已甚,故先後無敘,或改注重複,觀者病焉。伋輒掇取分類之,為三十六例,其間或書年而不書事,如曰「齊襄公之二年」;或書事而不著年,如曰「節度使官自此始」;或書謚書年而不實其數,如曰「桓年以大雩有兩秋」之類,伋皆不敢增益也。至若或文雖全而其字闕滅者,伋亦從而闕之;或事欲詳見旁附其文者,伋則因其文而述之。雖然,苟能因此類而參酌貫穿焉,亦庶幾矣。伋抑嘗因此例而涉其書,考其離析,稽其授受,推其甲子,括其卷帙,列為四圖,以便尋究求者授之,以廣其傳。庶與考異、音釋並行於世,萬一有助於觀覽云。乾道丙戌仲秋癸西,曾孫右朝散郎、尚書吏部員外郎、賜緋魚袋伋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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