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資治通鑑合編卷21

資治通鑑合編 卷第二十

  周紀十八 柔兆執徐(丙辰),盡玄黓困敦(壬子),凡年。〔原作「資治通鑑卷第一,周紀一,起著雍攝提格,盡玄黓困敦,凡三十五年」,今改之。〕

 

  威烈王

 

元年(丙辰、紀元二O九三年)秦靈公元年、楚簡王四年、燕閔公十五年、齊宣公三十一年、越朱句二十二年、晉幽公九年、衛簡公四年、鄭共公三十一年、魯元公六年、宋昭公四十四年

 □ 韓康子卒,子武子 啟章立。〔「啟章」二字原無,據史記 韓世家 索隱注語補。〕

二年(丁巳、紀元二O九四年)秦靈公二年、魏文侯元年、韓武子元年、趙桓子元年、楚簡王五年、燕閔公十六年、齊宣公三十二年、越朱句二十三年、晉幽公十年、衛簡公五年、鄭共公三十二年、魯元公七年、宋昭公四十五年、中山文公元年

 □魏文侯 初稱侯。〔此段原無,據錢穆 先秦諸子繫年 三晉始侯考補。〕考異曰:史記 楚世家:「簡王八年,魏文侯韓武子趙桓子始列為諸侯。」而年表無之。年表:「楚聲王五年,始列為諸侯。」而世家無之。檢之魏世家云:「魏文二十二年,列為諸侯。」趙世家云:「烈侯六年,皆相立為諸侯,追尊獻子獻侯。」韓世家云:「景侯六年,與俱得列為諸侯。」周本紀云:「威烈王二十三年,命為諸侯。」燕世家云:「釐公立歲,三晉列為諸侯。」皆與年表 楚聲王五年之說合。故後人多信是歲為三晉始侯之歲,而不取簡王八年之說。然考魏文年代, 皆誤移在後。楚簡王八年,正當魏文侯二十二年。今 誤作魏文元年者,魏世家云:「魏文以二十二年為侯。」則二十二年,乃稱侯後之元年。如秦本紀 秦惠文王以十三年四月戊午稱王,而明年更為元年也。今史記誤以稱侯更元之年為魏文元年,遂誤遺其前之二十一年。猶如以魏惠王 徐州稱王更元之年為魏襄王元年,而誤遺其後之十六年也。然則 楚簡王八年,特為魏文稱侯之元年,而誤以為魏文侯趙桓子韓武子始列為諸侯者,猶如徐州之會僅相王,而魏世家誤以為諸侯之相王也。

  魏文侯卜子夏田子方為師。每過段干木之廬必式。四方賢士多歸之。

  文侯與群臣飲酒,樂,而天雨,命駕將適野。左右曰:「今日飲酒樂,天又雨,君將安之?」文侯曰:「吾與虞人期獵,雖樂,豈可無一會期哉!」乃往,身自罷之。

  借師於以伐文侯曰:「寡人與,兄弟也,不敢聞命。」借師於以伐文侯應之亦然。二國皆怒而去。已而知文侯以講於己也,皆朝于由是始大於三晉,諸侯莫能與之爭。〔以上三段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今移至周威烈王二年「魏文侯自立稱侯」段之後。

 □中山文公初立。文公周定王之孫西周桓公之子也。〔此段原無,據戰國前期紀年梳理 歷代中山君在位時間擬補。〕

 □ 趙桓子卒。〔此句下原有「國人復立獻侯」六字,今刪之。〕趙氏之人曰:〔此句上原有「一年卒」三字,今刪之。〕桓子立非襄主意。」乃共殺其子,復迎而立之,是為獻子〔此段「趙氏之人曰」以下二十七字,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今移至周威烈王二年。下原有通鑑正文「獻子生籍,是為烈侯。魏斯者,桓子之孫也,是為文侯。韓康子生武子;武子生虔,是為景侯」三十四字,今刪之。〕

 □鄭共公薨,子幽公 立。

三年(戊午、紀元二O九五年)秦靈公三年、魏文侯二年、韓武子二年、趙獻子元年、楚簡王六年、燕閔公十七年、齊宣公三十三年、越朱句二十四年、晉幽公十一年、衛簡公六年、鄭幽公元年、魯元公八年、宋昭公四十六年、中山文公二年

 □ 韓武子〔「晉」前原有外紀正文「冬十一月,晉有火下于北方,其聲如鼓。是歲」十七字,今刪之。〕幽公人立幽公,是為繻公〔原下有外紀正文「或云:駘,幽公子也」七字,今「幽公子」三字改為考異之文,其餘刪之。〕考異曰:六國表幽公子,今從鄭世家

四年(己未、紀元二O九六年)秦靈公四年、魏文侯三年、韓武子三年、趙獻子二年、楚簡王七年、燕閔公十八年、齊宣公三十四年、越朱句二十五年、晉幽公十二年、衛簡公七年、鄭繻公元年、魯元公九年、宋昭公四十七年、中山文公三年

 □夏,四月,大雨雪。〔原下有外紀正文「秦作吳陽上畤,祭黃帝;下畤,祭炎帝」十四字,今刪之。〕

 □初,宋昭公嘗出亡,謂其御曰:「吾被服而立,侍御者數十人,無不曰吾君麗也。吾發言動事,朝臣數百人,無不曰吾君聖也。內外不見吾過失,是以亡也。」乃改操易行,二年而美聞於人迎而復之。昭公薨,子悼公 購由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二十二年,今移至本年,並補「昭公」二字。〕

  宋悼公朝于,告以司城弱公室。楚王命莫敖陽為以定室,城黃池雍丘魏文侯獻子武子師圍黃池之。〔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第二十一章補。〕

五年(庚申、紀元二O九七年)秦靈公五年、魏文侯四年、韓武子四年、趙獻子三年、楚簡王八年、燕閔公十九年、齊宣公三十五年、越朱句二十六年、晉幽公十三年、衛簡公八年、鄭繻公二年、魯元公十年、宋悼公元年、中山文公四年

 □ 季氏楚丘,取葭密,遂城之。〔此段原作「晉、魯會于楚丘」,繫於周考王十四年,據太平寰宇記卷十三引竹書紀年改並移至周威烈王五年。〕

六年(辛酉、紀元二O九八年)秦靈公六年、魏文侯五年、韓武子五年、趙獻子四年、楚簡王九年、燕閔公二十年、齊宣公三十六年、越朱句二十七年、晉幽公十四年、衛簡公九年、鄭繻公三年、魯元公十一年、宋悼公二年、中山文公五年

 □少梁〔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七年,今移至本年。〕

 □楚王命莫敖陽為宜陽赤岸魏文侯獻子武子赤岸人捨,與師戰長城師無功,多棄旃幕,宵遁。以與固為怨。〔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第二十一章補。〕

七年(壬戌、紀元二O九九年)秦靈公七年、魏文侯六年、韓武子六年、趙獻子五年、楚簡王十年、燕閔公二十一年、齊宣公三十七年、越朱句二十八年、晉幽公十五年、衛簡公十年、鄭繻公四年、魯元公十二年、宋悼公三年、中山文公六年

 □,戰于少梁〔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八年,今移至本年。〕

 □ 田襄子卒,子莊子 立,〔此段原作「初,齊田襄子盤卒,子莊子白代為相。卒,子太公和代為相,皆相宣公」,據史記 齊世家改。此段繫於周威烈王十三年,據皇王大紀卷七十繫於本年。〕

八年(癸亥、紀元二一OO年)秦靈公八年、魏文侯七年、韓武子七年、趙獻子六年、楚簡王十一年、燕閔公二十二年、齊宣公三十八年、越朱句二十九年、晉幽公十六年、衛簡公十一年、鄭繻公五年、魯元公十三年、宋悼公四年、中山文公七年

 □城塹瀕。〔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九年,今移至本年。〕

九年(甲子、紀元二一O一年)秦靈公九年、魏文侯八年、韓武子八年、趙獻子七年、楚簡王十二年、燕閔公二十三年、齊宣公三十九年、越朱句三十年、晉幽公十七年、衛簡公十二年、鄭繻公六年、魯元公十四年、宋悼公五年、中山文公八年

 □復城少梁〔此段原無,據史記 六國年表補。〕

十年(乙丑、紀元二一O二年)秦靈公十年、魏文侯九年、韓武子九年、趙獻子八年、楚簡王十三年、燕閔公二十四年、齊宣公四十年、越朱句三十一年、晉幽公十八年、衛簡公十三年、鄭繻公七年、魯元公十五年、宋悼公六年、中山文公九年

 □秦靈公薨,獻公 師隰不得立,靈公季父悼子,是為簡公簡公昭子之弟懷公子也。〔此段原作「秦靈公薨,季父昭子之弟悼子立,是為簡公」,據史記 秦本紀改。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一年,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移入本年。〕考異曰:史記 秦本紀簡公厲公子而懷公弟也;始皇本紀肅靈公簡公。按史記索隱云:「簡公之弟而懷公子。簡公懷公弟,靈公季父也。」史記正義云:「劉伯莊簡公昭子之弟,懷公之子,厲公之孫。今史記簡公厲公子者抄寫之誤。」則史記抄本已誤。而今史記作「簡公昭子之弟而懷公子也」者,蓋為今代刊本據劉伯莊 史記音義注解改易史文所至,遂使文與注不相牟。〉

 □幽公婦人〔「晉」字原作「或云」,今改之。「婦人」二字原無,據史記 晉世家補。〕夜竊出邑中〔「邑中」二字原無,據史記 晉世家補。〕為盜所殺。考異曰:紀年晉幽公夫人秦嬴賊公於高寢」,〔此句原為資治通鑑外紀卷十正文,今改為考異之文,並改「是歲」為「紀年云」。〕今從晉世家魏文侯以兵誅亂,立幽公,是為烈公〔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四年,今移至本年。〕考異曰:六國表幽公弟,今從晉世家世本

 □薨,子立。〔「閔公」原作「湣公」,「簡公」原作「僖公」,據史記 燕世家 索隱紀年改。此段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今移至周威烈王十年。見卷十四世系考異。〕

十一年〔此年原有外紀正文「秦城藉姑」四字,今刪之。〕(丙寅、紀元二一O三年)秦簡公元年、魏文侯十年、韓武子十年、趙獻子九年、楚簡王十四年、燕簡公元年、齊宣公四十一年、越朱句三十二年、晉烈公元年、衛簡公十四年、鄭繻公八年、魯元公十六年、宋悼公七年、中山文公十年

 □ 韓武子平陽〔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五年,據水經 汾水注紀年移至晉烈公元年。〕

 □趙獻泫氏〔「趙獻子」原作「趙獻侯」,今改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五年,據水經 沁水注紀年移至晉烈公元年。〕

 □中山文公薨,弟武公立。〔此段原無,據史記 六國年表趙世家中山王錯方壺補。〕

十二年(丁卯、紀元二一O四年)秦簡公二年、魏文侯十一年、韓武子十一年、趙獻子十年、楚簡王十五年、燕簡公二年、齊宣公四十二年、越朱句三十三年、晉烈公二年、衛簡公十五年、鄭繻公九年、魯元公十七年、宋悼公八年、中山武公元年

 □戰,敗于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三年,今移至本年。〕

  李悝上地守,而欲人之善射也,〔此句原無,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補。〕下令曰:「人有狐疑之訟令射的,中者勝,不中者負。」令下而人皆習射,〔「」字原無,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及注引王先慎說補。〕日夜不休。〔此句原無,據韓非子 內儲說上補。〕及與人戰,大敗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四年,今移至此年。〕

 □是歲,西周桓公卒,〔「西周桓公」四字原無,今補之。〕威公 立。〔「」字原無,據王先謙 莊子集解陸德明 莊子釋文補。〕

十三年(戊辰、紀元二一O五年)秦簡公三年、魏文侯十二年、韓武子十二年、趙獻子十一年、楚簡王十六年、燕簡公三年、齊宣公四十三年、越朱句三十四年、晉烈公三年、衛簡公十六年、鄭繻公十年、魯元公十八年、宋悼公九年、中山武公二年

 □南鄙,至于上洛〔「至于上洛」四字原無,據水經 丹水注紀年補。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七年,據水經 丹水注紀年移至晉烈公三年。〕

 □,毀黃城,圍陽狐〔此段下原有外紀正文「晉河崩壅龍門,至於底柱」十字,今刪之。〕

 □自是上距滕隱公六世矣。〔此段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紀年左傳正義 隱公七年杜預注引世本補。〕

十四年(己巳、紀元二一O六年)秦簡公四年、魏文侯十三年、韓武子十三年、趙獻子十二年、楚簡王十七年、燕簡公四年、齊宣公四十四年、越朱句三十五年、晉烈公四年、衛簡公十七年、鄭繻公十一年、魯元公十九年、宋悼公十年、中山武公三年

 □自年十月至春正月,大雨雪。〔「去年」原作「十三年」,今改之。〕

 □魏文侯使子擊繁龐〔「公」原作「其」,今改之。此句前原有「是歲」二字,今刪之。〕出其民。〔「出其民」三字原無,據史記 魏世家補。此段下原有外紀正文「齊田盼及趙戰于平邑,獲趙將韓舉,取平邑」十七字,按此事當是魏惠王時事,今刪之。〕

 □ 安陵考異曰:六國表作「安陽」,今從齊世家。〉

 □郯子 歸。〔「以郯子鴣歸」五字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紀年水經 沂水注紀年補。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八年,今移至本年。見後文考異。〕考異曰:史記 越世家君於戰國之世僅存世系,無紀年,其事至略,且有訛誤史記索隱云:「紀年 於粵子 朱句三十四年滅,三十五年滅,三十七年朱句卒。」水經 沂水注紀年:「晉烈公四年,越子 朱句,以郯子 歸。」晉烈公四年即周威烈王十四年,此年為 朱句三十四年,據此逆推則元年為貞定王二十四年丙申,三十七年即威烈王十七年壬申。據此,其上不壽索隱紀年云:「不壽立十年見殺,是為盲姑。」考朱句元在貞定王二十四年,則不壽元當貞定王十四年丙戌,終二十三年乙未。其上鼫與索隱紀年云:「於粵子 句踐卒,是菼執。次鹿郢立,六年卒。」鹿郢鼫與句踐之終,索隱紀年云:「晉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粵子 句踐卒。」晉出公十年當貞定王四年,至朱句元年,中間八年,當即鼫與在位年數,紀年作六年當有誤,則鼫與元當貞定王五年丁丑,終十二年甲申,在位八年。朱句後,據紀年乃次王,次錯枝,次無餘,次無顓紀年云:「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諸咎殺其君,十月,諸咎滑,人立其子錯枝為君。明年,大夫寺區亂,立無餘之。十二年,寺區弒其君莽安,次無顓立。無顓八年薨,是為菼蠋卯。」又云:「粵子 無顓薨後十年,徐州,無無彊之語,是無彊無顓之後,紀年不得錄也。」考徐州顯王三十六年戊子,威烈王十四年己巳,計有七十九年,依紀年只六十九年,相差十年,疑「無顓八年薨」當「無顓十八年薨」,今暫定如此。據此斷王威烈王十七年壬申,終烈王二年丁未,在位三十六年。錯枝烈王三年戊申,在位一年。無餘烈王四年己酉,終顯王八年庚申,在位十二年。無顓顯王九年辛酉,終二十六年戊寅,在位十八年,無彊顯王二十七年己卯,三十六年戊子

十五年(庚午、紀元二一O七年)秦簡公五年、魏文侯十四年、韓武子十四年、趙獻子十三年、楚簡王十八年、燕簡公五年、齊宣公四十五年、越朱句三十六年、晉烈公五年、衛簡公十八年、鄭繻公十二年、魯元公二十年、宋悼公十一年、中山武公四年

 □日有食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六年,今移至本年。〕

 □一城。

 □平邑,城之。東鄙,圍平邑〔「齊伐趙東鄙,圍平邑」八字原繫於周威烈王九年,據水經 河水注紀年移至晉烈公五年。〕

十六年(辛未、紀元二一O八年)秦簡公六年、魏文侯十五年、韓武子十五年、趙獻子十四年、楚簡王十九年、燕簡公六年、齊宣公四十六年、越朱句三十七年、晉烈公六年、衛簡公十九年、鄭繻公十三年、魯元公二十一年、宋悼公十二年、中山武公五年

 □魯元公薨,子穆公 立。

 □越王 朱句薨,子立。〔此段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紀年補並繫於此年。〕

十七年(壬申、紀元二一O九年)秦簡公七年、魏文侯十六年、韓武子十六年、趙獻子十五年、楚簡王二十年、燕簡公七年、齊宣公四十七年、越翳元年、晉烈公七年、衛簡公二十年、鄭繻公十四年、魯穆公元年、宋悼公十三年、中山武公六年

 □〔「秦」字下原有外紀正文「簡公初令吏帶劍」七字,今刪之。〕,城重泉

 □,築臨晉元里〔「元里」二字原無,據史記 六國年表魏世家補。〕

 □文侯段干木之閭曰:〔「魏」字原無,今補之。〕干木光乎德,寡人光乎勢;干木富乎義,寡人富乎財。勢不如德,財不如義,干木未嘗肯以已易寡人,吾安敢高之!」致祿百萬,時往問之,國人喜而誦之曰:「吾君好正,段干木之敬;吾君好忠,段干木之隆。」欲攻司馬庾秦君曰:「段干木賢者,而禮之,不可加兵。」秦君然之。干木子夏弟子也。

  文侯段干木,立倦而不敢息;及見翟璜,踞堂而與之言,不悅。文侯曰:「段干木官之則不肯,祿之則不受。汝祿則千鐘,官則上卿,既受吾賞,又責吾禮,毋乃難乎?」

  師經鼓琴,文侯起舞,曰:「使我言而無違者。」師經援琴而撞文侯,不中。文侯問左右曰:「撞君者何罪?」曰:「當烹。」提師經下堂一等。師經曰:「臣一言而死。昔唯恐言而人不違,唯恐言而人違之。臣撞,非撞吾君也。」文侯曰:「釋之!是寡人之過也。」

  劉恕曰:言而人違之,善則改焉,不善擇焉,止吾過而成吾美也。言而人不違,非畏其勢,則人所侮玩也。畏勢則長其惡,侮玩則以兒童、犬彘待之。面譽背毀,蠢然嗤笑,以白為黑,以敗為成。云:「維此良人,弗求弗迪。維彼忍心,是顧是復。」好同惡異,近佞遠直,則莫能別善惡,禍患繼之而不悟,其愚可勝道哉!〔以上四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八年,今移至本年。〕

 □ 韓武子卒,子景侯 立。考異曰:紀年世本作「處」,今從史記 年表韓世家繫年

 □趙獻卒,〔「獻子」原作「獻侯」,史記 趙世家改。〕烈侯 立。

十八年〔此年原有外紀正文「秦初租禾」四字,今刪之。〕(癸酉、紀元二一一O年)秦簡公八年、魏文侯十七年、韓景侯元年、趙烈侯元年、楚簡王二十一年、燕簡公八年、齊宣公四十八年、越翳二年、晉烈公八年、衛簡公二十一年、鄭繻公十五年、魯穆公二年、宋悼公十四年、中山武公七年

 □,至而還〔「而還」二字原無,據史記 魏世家補。〕郃陽〔「洛」原作「汾」,據史記 六國年表魏世家改。〕

  吳起者,人,仕於人伐人欲以為將,女為妻,人疑之,殺妻以求將,大破師。或譖之魯侯曰:「始事〔「曾子」原作「曾參」,據史記 吳起列傳改;下同。黃式三楊寬皆謂是曾申母死不奔喪,絕之;今又殺妻以求為君將。,殘忍薄行人也!且以魯國區區而有勝敵之名,則諸侯圖矣。」恐得罪,聞魏文侯賢,乃往歸之。文侯問諸李克李克曰:「貪而好色;然用兵,司馬穰苴弗能過也。」於是文侯以為將,擊,拔五城。

  之為將,與士卒最下者同衣食,臥不設席,行不騎乘,親裹糧,〔「裹」下原有「贏」字,據瀧川資言 史記會注考証 孫子吳起列傳注語刪。與士卒分勞苦。卒有病疽者,為吮之。卒母聞而哭之。人曰:「子,卒也,而將軍自吮其疽,何哭為?」母曰:「非然也。往年吳公吮其父,其父戰不還踵,遂死於敵。吳公今又吮其子,妾不知其死所矣,是以哭之。」〔以上二段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今移至周威烈王十八年「魏攻秦」段之後。

  文侯吳起善用兵,廉平,盡能得士心,乃以為西河守。西河,欲其信於民,夜日置表於南門之外,令於邑中曰:「明日有人南門之外表者,仕長大夫。」明日日晏矣,莫有表者。民相曰:「此必不信。」有一人曰:「表,不得而已,何?」往表,來謁吳起吳起自見而出,仕之長大夫。夜日又復立表,又令於邑中如前。邑人守門爭表,表加植,不得所。自是之後,民信吳起賞罰〔此段原無,據呂氏春秋 慎小補。〕

 □魏文侯嘗借道於中山不許。〔「侯將」二字原無,據戰國策 趙策一補。〕趙利曰:「中山而不能取,則疲而重。中山,必不能越而守。是用兵者,而得地者也。君不如許之,彼知君利,必將輟行。君不如借之道,而示之不得已也。」趙侯許之借道。樂羊將,攻中山〔此三句十四字原無,據前文擬補。〕

   西門豹令。文侯曰:必就子之功,而成子之名。」曰:敢問有術乎?」文侯曰:有之。鄉邑老者敬之,賢良師事之,求其好掩人之美揚人之醜者,而參驗之。夫幽莠之幼也似禾,驪牛之黃也似虎,白骨疑象,武夫類玉,此皆似之而非也。」

  文侯李克:「所以亡?」對曰:「數戰數勝。」文侯曰:「國之福也。曷為而亡?」曰:「數戰則民疲,數勝則主驕。以驕主治疲民,所以亡也。驕則恣,恣則極,物疲則怨,怨則慮。上下俱極,之亡猶晚也。」

  文侯李克曰:「人有惡乎?」李克曰:「有。〔以上原作「李克謂文侯曰」,據韓詩外傳卷八改。〕貴者賤惡之,富者貧惡之,知者愚惡之。」文侯曰:「三者勿惡,可乎?」李克曰:「貴而下賤,則眾弗惡也;富能分貧,則窮士弗惡也;知而教愚,則童蒙弗惡也。」文侯曰:「寡人雖不敏,請守語。」

  田子方見老馬於道,其御曰:「公家之畜,罷而不用,出而鬻之。」子方曰:「少盡其力,老棄其身,仁者不為也。」以束帛贖之。子方子夏弟子也。

  文侯田子方語,有兩童子青白衣,侍於君前,子方曰:「君之寵子乎?」文侯曰:「非也,其父死于戰,此其幼孤也。」子方曰:「臣以君之賊心為足,今又滋甚。君寵此子也,又以誰之父殺之乎?」文侯愍然曰:「寡人受令矣。」自是兵革罕用。

  文侯出遊,見路人反裘而負芻。文侯問之,對曰:「臣愛其毛。」文侯曰:「若不知其裏盡,而毛無所恃耶?」明年東封,上計其入三倍。有司請賞其吏解扁文侯曰:「此無異反裘而負芻者。吾地不加廣,民不加眾,而錢布三倍,何也?」解扁曰:「以冬伐木,春浮河而鬻之。」文侯曰:「民春耕暑耘,以秋收斂,唯冬無事,乃伐林而積之,負軛而浮之河。是民不得休息也,民已敝矣。雖入三倍,將焉用之!」

 □,取雍丘

 □,取

 □

十九年(甲戌、紀元二一一一年)秦簡公九年、魏文侯十八年、韓景侯二年、趙烈侯二年、楚簡王二十二年、燕簡公九年、齊宣公四十九年、越翳三年、晉烈公九年、衛簡公二十二年、鄭繻公十六年、魯穆公三年、宋悼公十五年、中山武公八年

 □魯穆公訪於子思,曰:「寡人嗣先君之業三年矣,欲掩先君之惡,以揚其善,使談者有術焉。願先生教之。」子思曰:「私情之細,不如公義之大,故於其父,弗敢私有之。」公問:「可以利民者。」曰:「毀不居之室,以賜窮民;奪嬖寵之祿,以振困匱。無令人有悲怨,而後世有聞見也。」〔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八年,今移至本年,即魯穆公三年。見卷二十子思生卒年考異。〕

  穆公問於子思曰:「何如而可謂忠臣?」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公不悅,揖而退之。成孫弋見,公曰:「向者吾問忠臣于子思子思曰:『恒稱其君之惡者,可謂忠臣矣。』寡人惑焉,而未之得也。」成孫弋曰:「噫,善哉,言乎!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嘗有之矣。恒稱其君之惡,未之有也。夫為其君之故殺其身者,效祿爵者也。恒稱其君之惡者,遠祿爵者也。為義而遠祿爵,非子思,吾惡聞之矣。」〔此段原無,據郭店竹簡 魯穆公見子思補。〕

  穆公子思曰:「子之書所記夫子之言,或者以謂子之辭。」子思曰:「臣所記臣祖之言,或親聞之者;有聞之於人者,雖非正其辭,然猶不失其意焉。其君之所疑者何?」公曰:「於事無非。」子思曰:「無非,所以得臣祖之意也。就如君言,以為臣之辭,臣之辭無非,則亦所宜貴矣。事既不然,又何疑焉?」〔此段原無,據孔叢子 公儀補。〕

  穆公欲相子思子思不願,將去。公曰:「天下之王亦猶寡人也,去將安之?」子思答曰:「蓋聞君子猶鳥也,疑之則舉。今君既疑矣,又以己限天下之君,臣竊為言之過也。」〔此段原無,據孔叢子 抗志補。〕

  曾申子思曰:「屈已以伸道乎?抗志以貧賤乎?」子思曰:「道伸,吾所願也。今天下王侯其孰能哉!與其屈已以富貴,而制於人,不若抗志以貧賤,而不愧於道。」

  公儀砥節勵行,〔「休」原作「僭」,今改之。〕樂道好古,恬於榮利,不事諸侯。子思與之友。穆公子思〔「穆公」原作「魯君」,今改之。〕欲以為相,曰:「公儀子必輔寡人,參分魯國而與之一。」子思曰:「此公儀子所以不至也。君若饑渴待賢,納用其謀,雖疏食水飲,亦願在下風。今徒以高官厚祿釣餌,無信用之意。公儀子之智若魚鳥,可也。不然,則彼將終身不躡乎君之庭。且臣不佞,又不任為君操竿下釣,以傷守節之士也。」

   公儀休者為相,奉法循理,無所變更,百官自正。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食茹而美,拔其園葵而棄之。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燔其機,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售其貨乎?」穆公之時,公儀子為政,子柳子思為臣;之削也滋甚。

  子上雜所習,請於子思子思曰:「先人有訓焉。學必繇聖,所以致其材也;礪必繇砥,所以致其刃也。故夫子之教,必始於,而終於,雜說不與焉。又何請?」子上,名子思子也,年四十七。

  辛櫟魯穆公曰:「昔太公封於營丘,濱海阻山險固之地,故地日廣,子孫彌隆。周公封於,無山林谿谷之險,諸侯四面以達,故地日削,子孫彌殺。吾先君周公,不若太公之知也。」穆公慚不能對,以語南宮曰:「成王之居成周,曰:『余一人,有善易得而見也,有不善易得而誅也。』周公卜居曲阜,曰:『賢則茂昌,不賢則速亡。』夫賢者豈欲子孫阻山林之險長為無道哉?小人哉也!」〔以上五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八年,今移至本年,即魯穆公三年。見卷二十子思生卒年考異。〕

 □是時,李悝文侯〔「魏」「相」二字原無,今補之。〕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治田勤謹則畝益三斗,不勤損亦如之。為粟百八十萬石。又作平糴法,〔此句原無,據呂祖謙 大事記卷一補。〕善平糴者,必觀歲有上中下孰。小饑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饑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饑則發大孰之所斂,而糶之。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戰國貴詐力而賤仁誼,先富有而後禮讓。又集諸國刑典,造法經六篇。〔此二句原無,據唐律疏議卷一名例補。〕行之魏國,國以富強。〔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四年,今移至本年。〕

 □,取毌丘

 □負黍〔「伐韓」「師」三字原無,據史記 鄭世家韓世家補。〕

 □秦簡公薨,敬公立。〔「子敬公立」四字原無,據史記 秦本紀秦始皇本紀 索隱紀年秦敬公一世,晁福林 秦簡公考認為三世為父子相傳,今從之。此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安王二年,今移至周威烈王十九年。考異曰:秦本紀簡公十六年卒,子惠公立十三年卒。年表同,唯簡公在位十五年。按史記索隱紀年云「簡公九年卒,次敬公立十三年,乃立惠公」,與史記不同,蓋史官仰承二公鼻息而削去簡公一系之事,史公秦記本紀而承其訛。三世當係父子相承。今依紀年補其敬公一世。〉

二十年〔此年原有外紀正文「夏五月,晉有三大犬師眾犬數萬,聚於絳,殺一犬於東方,殺一犬於西方」二十八字,今刪之。〕(乙亥、紀元二一一二年)秦敬公元年、魏文侯十九年、韓景侯三年、趙烈侯三年、楚簡王二十三年、燕簡公十年、齊宣公五十年、越翳四年、晉烈公十年、衛簡公二十三年、鄭繻公十七年、魯穆公四年、宋悼公十六年、中山武公九年

 □ 樂羊中山三年而拔之。其子在中山中山之君烹其子而遺之羹,樂羊坐於幕下而啜之,盡一杯。考異曰:按說苑云:「中山見其誠也,不忍與之戰,果下之,遂為魏文侯開地。」蓋後人增飾之詞不可信。〉魏文侯褚師贊曰:「樂羊以我之國外,食其子之肉。」對曰:「其子之肉尚食之,其誰不食?」樂羊還返報文侯,有貴功之色,文侯命主書曰:「群臣賓客所獻書者,操以進之。」主書舉兩篋以進。令樂羊視之,書盡難中山之事也,樂羊再拜稽曰:「中山之舉,非臣之力,君之功也。」文侯樂羊靈壽。使子擊中山〔此段原作「使樂羊伐中山,克之;以封其子擊」,據韓非子 說林上戰國策 魏策一呂氏春秋 樂成說苑 復恩補。〕

  文侯問於群臣曰:「我何如主?」皆曰:「仁君。」任座曰:「君得中山,不以封君之弟而以封君之子,何謂仁君!」文侯怒,任座趨出。次問翟璜,對曰:「仁君也。」文侯曰:「何以知之?」對曰:「臣聞君仁則臣直。向者任座之言直,臣是以知之。」文侯悅,使翟璜任座而返之,親下堂迎之,以為上客。

  文侯田子方飲,文侯曰:「鍾聲不比乎?左高。」田子方笑。文侯曰:「何笑?」子方曰:「臣聞之,君明樂官,不明樂音。今君審於音,臣恐其聾於官也。」文侯曰:「善。」

  子擊出,遭田子方於道,下車伏謁。子方不為禮。子擊怒,謂子方曰:「富貴者驕人乎?貧賤者驕人乎?」子方曰:「亦貧賤者驕人耳,富貴者安敢驕人!國君而驕人則失其國,大夫而驕人則失其家。失其國者未聞有以國待之者也,失其家者未聞有以家待之者也。夫士貧賤者,言不用,行不合,則納履而去耳,安往而不得貧賤哉!」子擊乃謝之。

  文侯李克曰:「先生嘗有言曰:『家貧思良妻,國亂思良相。』今所置非,二子何如?」對曰:「卑不謀尊,疏不謀戚。臣在闕門之外,不敢當命。」文侯曰:「先生臨事勿讓!」曰:「君弗察故也。居視其所親,富視其所與,達視其所舉,窮視其所不為,貧視其所不取,五者足以定之矣,何待哉!」文侯曰:「先生就舍,吾之相定矣。」李克出,見翟璜翟璜曰:「今者聞君召先生而卜相,果誰為之?」曰:「魏成。」翟璜忿然作色曰:「西河吳起,臣所進也。君內以為憂,臣進西門豹。君欲伐中山,臣進樂羊中山已拔,無使守之,臣進先生。君之子無傅,臣進屈侯 。以耳目之所睹記,臣何負於魏成!」李克曰:「子之言於子之君者,豈將比周以求大官哉?君問相於之對如是。所以知君之必相魏成者,魏成食祿千鍾,什九在外,什一在內;是以東得卜子夏田子方段干木。此三人者,君皆師之;子所進五人者,君皆臣之。子惡得與魏成比也!」翟璜逡巡再拜曰:「,鄙人也,失對,願卒為弟子!」〔以上五段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今移至周威烈王二十年。

 □ 田莊子卒,子悼子立。〔此段原無,據史記 田世家 索隱紀年補。其身世紀年不載,當是田莊子之子,田和之兄。〕考異曰:史記 田世家莊子卒,子太公和立。史記索隱云:「案紀年齊宣公五十年田莊子卒,明年立田悼子,乃次立田和。是莊子後有悼子,蓋立年無幾,所以作世本及記史者不得錄也。而莊子鬼谷子亦云:田成子君,十二代而有齊國。今據世本世家,自成子王建之滅,唯祗十代,若如紀年,則悼子侯剡即有十二代,乃與莊子鬼谷說同,明紀年亦非妄。」齊宣公五十年即周威烈王二十年,明年悼子立,又水經 瓠水注紀年云:「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考晉烈公十一年當周威烈王二十一年,如此則悼子立一年,確是「立年無幾」,今從之。

二十一年(丙子、紀元二一一三年)秦敬公二年、魏文侯二十年、韓景侯四年、趙烈侯四年、楚簡王二十四年、燕簡公十一年、齊宣公五十一年、越翳五年、晉烈公十一年、衛簡公二十四年、鄭繻公十八年、魯穆公五年、宋悼公十七年

 □ 田悼子卒,弟田和立。田布殺其大夫田孫田會廩丘叛于田布廩丘 翟角 孔青 驫羌廩丘,與人戰,大敗之。將死。得車二千,尸三萬,以為二京。及田布戰于龍澤田布敗逋。冬,十二月,〔以上原作「齊田會以廩丘反」,繫於「齊宣公薨」段之後,據史記 田世家索隱紀年水經 瓠子水注紀年呂氏春秋 不廣補並移至「齊宣公薨」段之前。〕齊宣公薨,子康公 立。

 □以悍越,亂,〔此段原無,據戰國策 魏策四補。〕

 □楚簡王薨,子聲王 立。〔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八年,今移至本年。〕考異曰:史記楚簡王周威烈王十八年,明年即威烈王十九年為楚聲王元年。繫年:「楚聲桓王即位元年,晉公止侯于宋悼公晉公,卒於越公 魏文侯 成,齊侯盟于三子之大夫入,盟之外,曰:毋修長城,毋伐廩丘。』晉公俘馘于周王,遂以齊侯 宋公 周王。」據文可知,楚聲王元年非如楚世家周威烈王九年威烈王十二年。依據有三:其一, 宋景公卒在元王七年昭公 作四十七年卒,未見異則當威烈王四年。 悼公十八年薨,威烈王廿二年。其二,紀年:「晉烈公十一年,田悼子卒。田布其大夫孫孫叛于;十二年,王命景子烈子,入長城。」即「毋修長城,毋伐廩丘」之由。晉烈公十二年威烈王二十二年。其三,氏羌鐘:「唯廿又再祀,作戎,厥辟率征,入長城。」亦當記此事,當威烈王廿二年。除此外,齊康公 威烈王二十二年,終安王十一年,亦可楚聲王元年威烈王廿二年而非十九年,否繫年所云「越公齊侯 盟於 稷門之外」之齊侯不得指為康公 ,而是宣公繫年:「楚聲桓王立四年,宋公 皆朝于。王率宋公以城,實武陽,以援。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人侵陽城桓定君;與之桂陵無功。舒子共止而死。明 重余以入王子定陽公以交人,,不果入王子。明,郎莊平君皇子子馬子池子封子以交人,人涉與之逃入於師圍之於與其四將軍,以太宰亦起子陽,無後於。明之四將軍與其萬民于。」楚聲王四年安王元年,而 子陽滅,年表安王四年,故可知上述事乃連綿五年。觀繫年行文「某王即世,某王即位」,非確指元年,多是指某時段內,然則「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之年,非聲王五年,即悼王元年也。年表 楚悼王三年「」,繫年「明之四將軍與其萬民于」。若只將軍馬車足矣,而要其萬民,非得與城同。然則「」與「明之四將軍與其萬民」為一事,在悼王三年,繫年聲王即世,悼哲王即位」當是聲王五年,聲王在位只五年,非所記六年也。悼王元年安王年,年表安王元年,只是早排兩年。又秦本紀云:「昭王十年,楚懷王入朝留之。」昭王十年即赧王十八年甲子,年表繫於赧王十六年。按秦本紀本原自史,所記史事當為實情,楚世家紀年當不誤,而太史公年排早二年,致使懷王事提前二年,然則悼王以下之三王,年表均誤早二年,今斷以悼王元年在安王年壬午,終安王二十三年壬寅,肅王安王二十四年癸卯,終顯王元年癸丑,宣王顯王二年甲寅,終三十一年癸未,威王顯王三十二年甲申,終四十二年甲午,懷王顯王四十三年乙未,終赧王十八年甲子。〉

二十二年(丁丑、紀元二一一四年)秦敬公三年、魏文侯二十一年、韓景侯五年、趙烈侯五年、楚聲王元年、燕簡公十二年、齊康公元年、越翳六年、晉烈公十二年、衛簡公二十五年、鄭繻公十九年、魯穆公六年、宋悼公十八年

 □晉烈公會諸侯于宋悼公將與會,薨于,子休公 立。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第二十二章、史記 宋世家補,並據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宋休公立於本年。

 □王命亦與伐之。成,入建陽之田,盟于 稷門之外。三晉大敗師,北,三晉逐之,長城〔以上原作「王命韓、趙伐齊,入長城」,據水經 汶水注紀年清華簡 繫年第二十二章補。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十六年,據水經 汶水注紀年移至晉烈公十二年。〕平陰括子以報于牛子曰:「三國之地,不接於我,逾鄰國而圍平陸,利不足貪也。然則求名於我也。請以齊侯住。」牛子以為善。括子出,無害子入,牛子括子言告無害子無害子曰:「異乎臣之所聞。」牛子曰:「國危而不安,患結而不解。何謂貴智?」無害子曰:「臣聞之有裂壤土以安社稷者,聞殺身破家以存其國者,不聞出其君以為封疆者。」牛子不聽無害子之言,而用括子之計,三晉之兵乃罷,與成。

  晉侯俘馘于,遂以齊侯宋公朝王,王賞三晉以上聞。〔「圍平陰」以下,據水經 汶水注紀年淮南子 人間訓呂氏春秋 下賢清華簡 繫年第二十二章補。〕

二十三年〔此句上原有「威烈王」三字,今刪之。〕(戊寅、紀元二一一五年)秦敬公四年、魏文侯二十二年、韓景侯六年、趙烈侯六年、楚聲王二年、燕簡公十三年、齊康公二年、越翳七年、晉烈公十三年、衛簡公二十六年、鄭繻公二十年、魯穆公七年、宋休公元年

 □九鼎震。「九鼎震」三字原無,據史記 周本紀六國年表補。〕初命大夫魏斯趙籍韓虔為諸侯。

  臣曰:臣聞天子之職莫大於禮,禮莫大於分,分莫大於名。何謂禮?紀綱是也。何謂分?君、臣是也。何謂名?公、侯、卿、大夫是也。

  夫以四海之廣,兆民之眾,受制於一人,雖有絕倫之力,高世之智,莫敢不奔走而服役者,豈非以禮為之綱紀哉!是故天子統三公,三公率諸侯,諸侯制卿大夫,卿大夫治士庶人。貴以臨賤,賤以承貴。上之使下猶心腹之運手足,根本之制葉,下之事上猶手足之衛心腹,葉之庇本根,然後能上下相保而國家治安。故曰天子之職莫大於禮也。

  文王序,以為首。孔子 之曰:「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陳,貴賤位矣。」言君臣之位猶天地之不可易也。春秋抑諸侯,尊周室,王人雖微,序於諸侯之上,以是見聖人於君臣之際未嘗不惓惓也。非有之暴,之仁,人歸之,天命之,君臣之分當守節伏死而已矣。是故以微子而代成湯配天矣,以季札而君太伯血食矣,然二子寧亡國而不為者,誠以禮之大節不可亂也。故曰禮莫大於分也。

  夫禮,辨貴賤,序親疏,裁群物,制庶事,非名不著,非器不形;名以命之,器以別之,然後上下粲然有倫,此禮之大經也。名器既亡,則禮安得獨在哉!昔仲叔于奚有功於,辭邑而請繁纓,孔子以為不如多與之邑。唯器與名,不可以假人,君之所司也;政亡則國家從之。君待孔子而為政,孔子欲先正名,以為名不正則民無所措手足。夫繁纓,小物也,而孔子惜之;正名,細務也,而孔子先之。誠以名器既亂,則上下無以相有故也。夫事未有不生於微而成於著,聖人之慮遠,故能謹其微而治之,眾人之識近,故必待其著而後救之;治其微則用力寡而功多,救其著則竭力而不能及也。曰:「履霜堅冰至。」曰:「一日二日萬幾。」謂此類也。故曰分莫大於名也。

  嗚呼!失德,道日衰,綱紀散壞,下陵上替,諸侯專征,大夫擅政,禮之大體什喪七八矣,然之祀猶綿綿相屬者,蓋以之子孫尚能守其名分故也。何以言之?昔晉文公有大功於王室,請隧於襄王襄王不許,曰:「王章也。未有代德而有二王,亦叔父之所惡也。不然,叔父有地而隧,又何請焉!」文公於是乎懼而不敢違。是故以之地則不大於,以之民則不眾於,然歷數百年,宗主天下,雖以之強不敢加者,何哉?徒以名分尚存故也。至於季氏之於之於〔「田恒」原作「田常」。司馬光諱,改為「常」。〕白公之於之於〔「知」原作「智」。諸書「知」「智」皆用,而左傳撰寫年代較早,今依左傳改作「知」。〕其勢皆足以逐君而自為,然而卒不敢者,豈其力不足而心不忍哉,乃畏奸名犯分而天下共誅之也。今大夫暴蔑其君,剖分晉國,天子既不能討,又寵秩之,使列於諸侯,是區區之名分復不能守而並棄之也。先王之禮於斯盡矣!

  或者以為當是之時,周室微弱,三晉強盛,雖欲勿許,其可得乎!是大不然。夫三晉雖強,苟不顧天下之誅而犯義侵禮,則不請於天子而自立矣。不請於天子而自立,則為悖逆之臣,天下苟有之君,必奉禮義而征之。今請於天子而天子許之,是受天子之命而為諸侯也,誰得而討之!故三晉之列於諸侯,非三晉之壞禮,乃天子自壞之也。

  嗚呼!君臣之禮既壞矣,則天下以智力相雄長,遂使聖賢之後為諸侯者,社稷無不泯絕,生民之類糜滅幾盡,豈不哀哉!

二十四年(己卯、紀元二一一六年)秦敬公五年、魏文侯二十三年、韓景侯七年、趙烈侯七年、楚聲王三年、燕簡公十四年、齊康公三年、越翳八年、晉烈公十四年、衛簡公二十七年、鄭繻公二十一年、魯穆公八年、宋休公二年

 □王崩,子安王 立。

 

  安王

 

元年(庚辰、紀元二一一七年)秦敬公六年、魏文侯二十四年、韓景侯八年、趙烈侯八年、楚聲王四年、燕簡公十五年、齊康公四年、越翳九年、晉烈公十五年、衛簡公二十八年、鄭繻公二十二年、魯穆公九年、宋休公三年

 □榆關武陽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至陽狐

二年(辛巳、紀元二一一八年)秦敬公七年、魏文侯二十五年、韓景侯九年、趙烈侯九年、楚聲王五年、燕簡公十六年、齊康公五年、越翳十年、晉烈公十六年、衛簡公二十九年、鄭繻公二十三年、魯穆公十年、宋休公四年

 □,至桑丘考異曰:六國表楚世家作「乘丘」,韓世家作「桑丘」。史記正義曰:「乘丘故城在兗州 瑕丘西北三十五里。」按乘丘時為地,非地也。水經注澺水葛陂東南新蔡故城東,而東南流注于汝水;又東南桑里,左迤塘陂。似以桑里當之,以地理來看,近是。〉

 □ 陽翟 榆關,戰於桂陵以上二句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盜殺楚聲王,國人立其子悼王 〔「疑」字原無,據史記 楚世家補。此段原繫於周威烈王二十四年,據徐俊 楚國年代校正移至周安王二年。〕

 □韓景侯薨,子烈侯 立。〔此段下原有一段通鑑正文「趙烈侯薨,國人立其弟武侯」十一字,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趙君年世之考訂刪。

三年(壬午、紀元二一一九年)秦敬公八年、魏文侯二十六年、韓烈侯元年、趙烈侯十年、楚悼王元年、燕簡公十七年、齊康公六年、越翳十一年、晉烈公十七年、衛簡公三十年、鄭繻公二十王年、魯穆公十一年、宋休公五年

 □ 王子定考異曰:史記 年表云「周安王三年,王子定」,以為之王子。檢繫年,實是之王子,非之王子也。〉以兵入王子定魯陽公率師以拒師還。此段原作「王子定奔楚」,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虢山崩,壅

四年(癸未、紀元二一二O年)秦敬公九年、魏文侯二十七年、韓烈侯二年、趙烈侯十一年、楚悼王二年、燕簡公十八年、齊康公七年、越翳十二年、晉烈公十八年、衛簡公三十一年、鄭繻公二十五年、魯穆公十二年、宋休公六年

 □,敗師,師逃,入於師圍之,盡降。〔「侵鄭」以下十七字原無,據史記 六國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人殺其太宰駟子陽〔「太宰欣」三字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五年(甲申、紀元二一二一年)秦敬公十年、魏文侯二十八年、韓烈侯三年、趙烈侯十二年、楚悼王三年、燕簡公十九年、齊康公八年、越翳十三年、晉烈公十九年、衛簡公三十二年、鄭繻公二十六年、魯穆公十三年、宋休公七年

 □日有食之。

 □春,〔「春」字原無,據通鑑體例補。三月,盜殺俠累俠累濮陽 嚴仲子有惡。仲子聶政之勇,以黃金百鎰為母壽,欲因以報仇。不受,曰:「老母在,身未敢以許人也!」及母卒,仲子乃使俠累俠累方坐府上,兵衛甚眾,聶政直入上階,刺殺俠累,因自皮面抉眼,自屠出腸。人暴其尸於市,購問,莫能識。其姊聞而往,哭之曰:「是 深井里 聶政也!以妾尚在之故,重自刑以絕縱。妾奈何畏歿身之誅,終滅賢弟之名!」遂死於尸之旁。

 □ 長陵,克之。,取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六年(乙酉、紀元二一二二年)秦敬公十一年、魏文侯二十九年、韓烈侯四年、趙烈侯十三年、楚悼王四年、燕簡公二十年、齊康公九年、越翳十四年、晉烈公二十年、衛簡公三十三年、鄭繻公二十七年、魯穆公十四年、宋休公八年

 □,圍武陽 魯陽公率師救之,與師、師戰于武陽師大敗,魯陽公死焉,人盡棄其旃幕車兵而還。人反,而入王子定楚王將救武陽,使人之求師。人率車千乘,以從師于武陽師、師遂還。此段原無,據清華簡 繫年二十三章補。〕

 □ 駟子陽之黨弒繻公,而立其弟,是為康公〔以下原有一段通鑑正文「宋悼公薨,子休公田立」九字,據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考証,宋悼公薨在周威烈王二十二年,據刪。

 □魏文侯薨,太子立,是為武侯〔此段原繫於周烈王十五年,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魏惠王年世之考訂移至本年,後二段「魏武侯浮西河」、「魏置相」移至周安王六年。考異曰:晉世家云:「幽公十五年,魏文侯初立。」魏世家又云:「魏文侯元年,秦靈公之元年也。」前者在周威烈王三年,後者在威烈王二年。史記索隱紀年:「魏文侯初立,在敬公十八年。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由武侯卒年上推之,則文侯初立,當在敬公六年。索隱作「十八年」,「十八」二字乃「六」字誤離為二也。既然魏文侯初立在晉敬公六年,踰年改元,文侯之元當在敬公七年,即周貞定王二十四年丙申。以此下推,文侯五十年卒,武侯二十六年卒,因與史記 魏惠王之元年密接也。

七年(丙戌、紀元二一二三年)秦敬公十二年、魏武侯元年、韓烈侯五年、趙烈侯十四年、楚悼王五年、燕簡公二十一年、齊康公十年、越翳十五年、晉烈公二十一年、衛簡公三十四年、鄭康公元年、魯穆公十五年、宋休公九年

 □武侯西河而下,〔「魏」字原無,今補之。中流顧謂吳起曰:「美哉山河之固,此魏國之寶也!」對曰:「在德不在險。昔三苗氏,左洞庭,右彭蠡;德義不修,滅之。夏桀之居,左,右伊闕在其南,羊腸在其北;修政不仁,放之。商紂之國,左孟門,右太行在其北,大河經其南;修政不德,武王殺之。由此觀之,在德不在險。若君不修德,舟中之人皆敵國也!」武侯曰:「善。」

  置相,相田文吳起不悅,謂田文曰:「請與子論功可乎?」田文曰:「可。」曰:「將三軍,使士卒樂死,敵國不敢謀,子孰與?」曰:「不如子。」曰:「治百官,親萬民,實府庫,子孰與?」曰:「不如子。」曰:「守西河,而兵不敢東鄉,賓從,子孰與?」曰:「不如子。」曰:「此三者,子皆出吾下,而位加吾上,何也?」曰:「主少國疑,大臣未附,百姓不信,方是之時,屬之子乎,屬之我乎?」默然良久,曰:「屬之子矣!」

八年(丁亥、紀元二一二四年)秦敬公十三年、魏武侯二年、韓烈侯六年、趙烈侯十五年、楚悼王六年、燕簡公二十二年、齊康公十一年、越翳十六年、晉烈公二十二年、衛簡公三十五年、鄭康公二年、魯穆公十六年、宋休公十年

 □,取

 □ 負黍叛,復歸

 □薨,子惠公立。「秦敬公」原作「秦簡公」,晁福林 秦簡公考認為三世為父子相傳,今從之。此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一周安王二年,今移至周安王八年。〕

九年(戊子、紀元二一二五年)秦惠公元年、魏武侯三年、韓烈侯七年、趙烈侯十六年、楚悼王七年、燕簡公二十三年、齊康公十二年、越翳十七年、晉烈公二十三年、衛簡公三十六年、鄭康公三年、魯穆公十七年、宋休公十一年

 □,取負黍〔此段原無,據史記 六國楚世家補。

 □

 □〔此段原無,據史記 魏世家補。

十年(己丑、紀元二一二六年)秦惠公二年、魏武侯四年、韓烈侯八年、趙烈侯十七年、楚悼王八年、燕簡公二十四年、齊康公十三年、越翳十八年、晉烈公二十四年、衛簡公三十七年、鄭康公四年、魯穆公十八年、宋休公十二年

 □ 太子喜出奔。〔此段原無,據太平御覽卷八七九引史記補。

十一年(庚寅、紀元二一二七年)秦惠公三年、魏武侯五年、韓烈侯九年、趙烈侯十八年、楚悼王九年、燕簡公二十五年、齊康公十四年、越翳十九年、晉烈公二十五年、衛簡公三十八年、鄭康公五年、魯穆公十九年、宋休公十三年

 □ 宜陽,取六邑。

 □,敗大梁榆關〔此段原無,據史記 楚世家補。

 □是歲,田和齊康公於海上,使食一城,以奉其先祀。

十二年(辛卯、紀元二一二八年)秦惠公四年、魏武侯六年、韓烈侯十年、趙烈侯十九年、楚悼王十年、燕簡公二十六年、齊康公十五年、越翳二十年、晉烈公二十六年、衛簡公三十九年、鄭康公六年、魯穆公二十年、宋休公十四年

 □戰于武城〔「魏」原作「晉」,既魏國,今據前後文改。

 □,取「陵」原訛「陽」。注:「『陽』,當作『陵』。」史記 六國魏世家並同,據改。

 □師于平陸

十三年(壬辰、紀元二一二九年)秦惠公五年、魏武侯七年、韓烈侯十一年、趙烈侯二十年、楚悼王十一年、燕簡公二十七年、齊康公十六年、越翳二十一年、晉烈公二十七年、衛簡公四十年、鄭康公七年、魯穆公二十一年、宋休公十五年

 □ 〔「魏陰」二字原無,據史記 六國魏世家補。

 □ 田和人、人于濁澤〔「魏武侯」原作「魏文侯」,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魏惠王年世之考訂改;下同。求為諸侯。為之請於王及諸侯,王許之。

 □晉烈公薨,子孝公 立。〔此段原繫於周安王九年,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考証移至本年。〕

十四年(癸巳、紀元二一三O年)秦惠公六年、魏武侯八年、韓烈侯十二年、趙烈侯二十一年、楚悼王十二年、燕簡公二十八年、齊康公十七年、越翳二十二年、晉孝公元年、衛簡公四十一年、鄭康公八年、魯穆公二十二年、宋休公十六年

 □衛簡公薨,子慎公 立。〔此段原無,今擬補之。衛簡公衛慎公之紀年幾何今不得而知,今暫定簡公在位四十一年,慎公在位五年,並附於此年。

「五」原作「三」,今改之。〕(甲午、紀元二一三一年)秦惠公七年、魏武侯九年、韓烈侯十三年、趙烈侯二十二年、楚悼王十三年、燕簡公二十九年、齊康公十八年、越翳二十三年、晉孝公二年、衛慎公元年、鄭康公九年、魯穆公二十三年、宋休公十七年

 □,取南鄭

 □ 田文死,公叔公主而害吳起〔此三句原作「久之,魏相公叔尚魏公主而害吳起」,據史記 吳起列傳改。公叔之僕曰:「易去也。為人剛勁自喜也。〔「名」字原無,據史記 吳起列傳補。〕子先言於君曰:『吳起,賢人也,而君之國小,臣恐之無留心也。君盍試延以女,無留心,則必辭矣。』子因與歸而使公主辱子,見公主之賤子也,必辭,則子之計中矣。」公叔從之,吳起果辭公主。魏武侯疑之而未信,懼誅,遂奔考異曰:呂覽云:「吳起西河之外,王錯譖之於魏武侯武侯使人召之。吳起至於岸門,止車而望西河,泣數行而下。其僕謂吳起曰:竊觀公之意,視釋天下若釋屣,今去西河而泣,何也?』吳起抿泣而應之曰:子不識。君知我而使我畢能西河可以王。今君聽讒人之議,而不知我,西河之為取不久矣,從此削矣。』吳起果去。」按此與吳起列傳所言當係一事。然則王錯其即公叔之僕歟?

  楚悼王素聞其賢,至則任之為相。起明審令,捐不急之官,廢公族疏遠者,以撫養戰之士,要在強兵,破遊說之言從橫者。於是南平百越,北却三晉,西伐,諸侯皆患之強;而之貴戚大臣多怨吳起者。

 □秦惠公薨,子出公立。考異曰:秦本紀作「出子」,世本作「少主」,呂覽作「小主」;今從六國表秦記。〉

 □薨,國人立太子〔此二句原作「趙武侯薨,國人復立烈侯之太子章」,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趙君年世之考訂改「武侯」為「烈侯」,刪「復」「烈侯之」四字。是為敬侯〔此段下原有一段通鑑正文「韓烈侯薨,子文侯立」八字,據陳夢家 六國紀年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 紀年考証刪。考異曰:史記 趙世家趙烈侯卒後,弟武公繼立,年表烈侯周威烈王十八年癸酉,終安王二年辛巳,在位九年;武公安王三年壬午,終十五年甲午,在位十三年。史記索隱紀年云:「魏武侯元年當趙烈侯十四年。」又引譙周云:「世本及說趙語者並無其事,蓋別有所據。」則世本武公之事,且是時君皆稱侯,無稱公者,當是世家乃牽合中山武公而誤多武公一世。世家 烈侯九年、武公十三年,併為二十二年,以此為烈侯年。

十六年(乙未、紀元二一三二年)秦出公元年、魏武侯十年、韓烈侯十四年、趙敬侯元年、楚悼王十四年、燕簡公三十年、齊太公元年、越翳二十四年、晉孝公三年、衛慎公二年、鄭康公十年、魯穆公二十四年、宋休公十八年

 □初命大夫田和為諸侯。

 □公子作亂,出奔;與邯鄲,不克。

十七年(丙申、紀元二一三三年)秦出公二年、魏武侯十一年、韓烈侯十五年、趙敬侯二年、楚悼王十五年、燕簡公三十一年、齊太公二年、越翳二十五年、晉孝公四年、衛慎公三年、鄭康公十一年、魯穆公二十五年、宋休公十九年

 □庶長獻公河西而立之;殺出子及其母,沈之淵旁。考異曰:呂覽曰:「秦小主夫人用奄變,群賢不說自匿,百姓鬱怨非上。公子連亡在,聞之,欲入,因群臣與民從所之塞。右主然守塞,弗入,曰:『臣有義,不兩主。公子勉去矣。』公子連去,入,從焉氏塞菌改入之。夫人聞之,大駭,令吏興卒,奉命曰:『寇在邊。』卒與吏其始發也,皆曰『往擊寇』,中道因變曰:『非擊寇也,迎主君也。』公子連因與卒俱來,至,圍夫人,夫人自殺。公子連立,是為獻公。」按呂覽獻公而立及出公母之死事與史記不同,今附錄於此。〉

 □

 □,取陽城;伐彭城〔「到彭城」三字原無,據史記 六國韓世家補。〕宋公

 □齊太公薨,立。〔「弟剡立」原作「子桓公午立」,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田齊君王年世之考訂改。按繫年第二十二章「陳淏」疑即田剡,蓋田和之弟。考異曰:史記 年表:「齊康公二十年,田和卒。二十一年,田和桓公午立。」按史記索隱紀年:「齊康公五年,田侯午生。二十年,田侯剡立。後十年,田午弒其君孺子喜而為公。」並引春秋後傳為証。年表漏去一世,並前漏去田悼子一世,自田恒以下,田齊只得十世,與莊子十二世有齊國之語不符。今從紀年。又繫年:「三子之大夫入,盟陳和陳淏之外。」陳淏,疑即齊侯 。淏匣母幽部;剡,禪母談部;幽、談兩部可對轉,故「淏」可讀曰「剡」。按繫年所記,陳和陳淏二人共政,或是兄弟關係

十八年(丁酉、紀元二一三四年)秦獻公元年、魏武侯十二年、韓烈侯十六年、趙敬侯三年、楚悼王十六年、燕簡公三十二年、齊侯剡元年、越翳二十六年、晉孝公五年、衛慎公四年、鄭康公十二年、魯穆公二十六年、宋休公二十年

 □ 廩丘,敗師。〔此段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補。〕

十九年(戊戌、紀元二一三五年)秦獻公二年、魏武侯十三年、韓烈侯十七年、趙敬侯四年、楚悼王十七年、燕簡公三十三年、齊侯剡二年、越翳二十七年、晉孝公六年、衛慎公五年、鄭康公十三年、魯穆公二十七年、宋休公二十一年

 □剛平以侵〔「趙築剛平以侵衛」七字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補。師于兔臺

 □衛慎公薨,子聲公 立。〔此段原繫於周烈王三年,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考訂移至本年。

二十年(己亥、紀元二一三六年)秦獻公三年、魏武侯十四年、韓烈侯十八年、趙敬侯五年、楚悼王十八年、燕簡公三十四年、齊侯剡三年、越翳二十八年、晉孝公七年、衛聲公元年、鄭康公十四年、魯穆公二十八年、宋休公二十二年

 □日有食之,既。

 □,取剛平〔此段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補。

二十一年(庚子、紀元二一三七年)秦獻公四年、魏武侯十五年、韓烈侯十九年、趙敬侯六年、楚悼王十九年、燕簡公三十五年、齊侯剡四年、越翳二十九年、晉孝公八年、衛聲公二年、鄭康公十五年、魯穆公二十九年、宋休公二十三年

 □,戰于西,出梁門,軍舍林中 河北,取棘蒲,拔黃城〔此段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戰國策 齊策五 蘇代說齊閔王補。

 □宋休公薨,子桓侯 辟兵立。〔此段原作「宋休公薨,子辟公立」,繫於周安王六年末,今移至本年,並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宋君王年世之考訂改「辟公」為「桓侯辟兵」。

二十二年(辛丑、紀元二一三八年)秦獻公五年、魏武侯十六年、韓烈侯二十年、趙敬侯七年、楚悼王二十年、燕簡公三十六年、齊侯剡五年、越翳三十年、晉孝公九年、衛聲公三年、鄭康公十六年、魯穆公三十年、宋桓侯元年

 □,取桑丘,至桑丘

二十三年(壬寅、紀元二一三九年)秦獻公六年、魏武侯十七年、韓烈侯二十一年、趙敬侯八年、楚悼王二十一年、燕簡公三十七年、齊侯剡六年、越翳三十一年、晉孝公十年、衛聲公四年、鄭康公十七年、魯穆公三十一年、宋桓侯二年

 □,不克。

 □齊康公薨,無子,田氏遂併而有之。

 □楚悼王薨。貴戚大臣作亂,攻吳起走之王尸而伏之。擊之徒因射刺,並中王尸。既葬,太子立,是為肅王〔「太子臧立是為肅王」原作「肅王即位」,據史記 楚世家吳起列傳改。使令尹盡誅為亂者;坐夷宗者七十餘家。〔此段原繫於周安王二十一年末,今據徐俊 楚國年代校正移至本年。

二十四年(癸卯、紀元二一四O年)秦獻公七年、魏武侯十八年、韓烈侯二十二年、趙敬侯九年、楚肅王元年、燕簡公三十八年、齊侯剡七年、越翳三十二年、晉孝公十一年、衛聲公五年、鄭康公十八年、魯穆公三十二年、宋桓侯三年、中山桓公元年

 □師于

 □,至靈丘

 □中山桓公復國,徙都靈壽〔此段原無,據史記 樂毅列傳趙世家 索隱 世本補,並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考証繫於本年。

二十五年(甲辰、紀元二一四一年)秦獻公八年、魏武侯十九年、韓烈侯二十三年、趙敬侯十十年、楚肅王二年、燕簡公三十九年、齊侯剡八年、越翳三十三年、晉孝公十二年、衛聲公六年、鄭康公十九年、魯穆公三十三年、宋桓侯四年、中山桓公二年

 □,取茲方

 □中山戰于房子〔此段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補。

 □徙都于〔此段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 紀年補。

 □魯穆公薨,子共公 立。

 □薨,子哀侯立。〔此段原作「韓文侯薨,子哀侯立」,據陳夢家 六國紀年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 紀年考証改。考異曰:韓世家:「景侯卒,子烈侯 立。」史記索隱曰:「世本武侯也。」此說與其祖武子謚號同,當有誤。世家:「烈侯卒,子文侯立。」索隱曰:「紀年文侯世本烈侯。」蓋牒記誤分烈侯武侯文侯二世,猶趙烈侯魏惠王之誤也。世家 烈侯十三年、文侯十年,并為二十三年,今即以此為烈侯年。〉

二十六年(乙巳、紀元二一四二年)秦獻公九年、魏武侯二十年、韓哀侯元年、趙敬侯十一年、楚肅王三年、燕簡公四十年、齊侯剡九年、越翳三十四年、晉孝公十三年、衛聲公七年、鄭康公二十年、魯共公元年、宋桓侯五年、中山桓公三年

 □王崩,子烈王 立。

 □中山,戰于中人〔此段原無,據史記 趙世家補。

 

  烈王

 

元年(丙午、紀元二一四三年)秦獻公十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韓哀侯二年、趙敬侯十二年、楚肅王四年、燕簡公四十一年、齊侯剡十年、越翳三十五年、晉孝公十四年、衛聲公八年、鄭康公二十一年、魯共公二年、宋桓侯六年、中山桓公四年

 □日有食之。

 □,因徒都之。

 □齊太公田午弒其君孺子喜而立,是為桓公〔此段原無,據史記 田世家 索隱紀年春秋後傳補,並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田齊君王年世之考訂繫於本年。◎年二十六立考異曰:司馬遷 史記 六國表周安王十八年丁酉,齊桓公元年。安王二十三年壬寅,齊威王元年。顯王二十七年己卯,齊宣王元年。四十六年戊戌,齊湣王元年。赧王三十二年戊寅,襄王元年。五十一年丁酉,王建元年。王建四十四年庚辰,。按田世家桓公六年卒,威王三十六年卒,宣王十九年卒,湣王四十年卒,襄王十九年卒,王建四十四年亡。史記索隱紀年曰:「梁惠王之十三年,當齊桓公十八年,後威王始見,則桓公立十九年而卒。」索隱既云齊桓公十八年,威王始見,則桓公即以十八年卒也。而又云立十九年而卒者,蓋從紀年 威王卒年逆溯三十六年而得。史記作六年者,「六」乃「九」字之誤,又闕「十」字。今自梁惠王十三年,逆溯十九年而上,為魏武侯二十一年,即烈王元年,即田午弒君自立之年,明年即烈王二年為桓公元年,十九年即顯王十三年卒,明年即顯王十四年為威王元年威王桓公之子,安王二十三年壬寅,在位三十六年。按紀年云:「齊康公五年,田侯 生。」齊康公五年即安王二年辛巳,距所記威王元年,不過二十二年耳。說文:「世,三十年為一世。」今以二十年為一世計,威王不過襁褓之歲。世家云即位九年齊國大治,諸侯莫敢致兵於,此時威王不過十歲孺子,豈有安邦治國之能,蓋所記出於史,史公誤為威王元年耳,此當威王生年。索隱紀年威王十四年,田朌,戰馬陵;又引紀年梁惠王二十八年,與 田朌戰于馬陵。檢魏惠王二十八年當顯王二十七年,即齊威王十四年,以此逆溯則元在顯王十四年。又引紀年云:「梁惠王後十五年,齊威王薨。」檢魏惠王後十五年當慎靚王元年,則威王顯王十四年丙寅,終慎靚王元年辛丑,在位三十六年。世家宣王在位十九年,當不誤,則元慎靚王二年壬寅,終赧王十四年庚申。湣王世家在位四十年,今証宣王終庚申,則元赧王十五年辛酉,終三十一年丁丑,在位當十七年。

二年(丁未、紀元二一四四年)秦獻公十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韓哀侯三年、趙敬侯十三年、楚肅王五年、燕簡公四十二年、齊桓公元年、越翳三十六年、晉孝公十五年、衛聲公九年、魯共公三年、宋桓侯七年、中山桓公五年

 □夏,七月,太子諸咎弒其君;冬,十月,國人殺諸咎。國汩,人立孚錯枝為君。〔此段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紀年補。

 □ 韓嚴哀侯〔「韓嚴」原作「嚴遂」,據史記 韓世家改,即紀年所載之「韓山堅」;下同。國人立其子懿侯 若山〔「若山」二字原無,據史記 韓世家 索隱紀年補。初,哀侯韓廆為相而愛韓嚴,二人甚相害也。韓嚴令人刺韓廆於朝,哀侯哀侯抱之;人刺韓廆,兼及哀侯〔此段原繫於周烈王五年末,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韓君年世之考訂移至此年。考異曰:史記 韓世家:「哀侯六年,韓嚴弒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韓山堅賊其君哀侯而立韓若山。」按史記 哀侯六年即周烈王五年,紀年 魏武侯二十二年當烈王二年。史記 懿侯韓嚴紀年 韓若山韓山堅也。又史記索隱紀年又謂哀侯卒於晉桓公十五年,亦正烈王二年,可知史記誤後三年,而韓君遇刺,謚曰哀侯,並非被廢,不得在懿侯後當年改年。又水經 濟水注紀年云:「梁惠成王九年王會鄭釐侯巫沙。」鄭釐侯韓昭侯,即呂覽莊子國策昭釐侯也,年表昭侯元年當梁惠王十三年,似此時昭侯尚未立者,然趙世家謂是年成侯昭侯上黨,証以此紀,是已立矣。韓懿侯十二年當為魏惠王八年,明年即魏惠王九年為昭侯之元年甚明,故史記誤將之立移後三年,又減去昭侯在位之年數耳。今以論証減哀侯三年,增昭侯三年。

 □趙敬侯薨,子成侯 立。〔此段原繫於周烈王元年,據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考証移至本年。考異曰:六國表趙敬侯周安王十六年乙未,終烈王元年丙午,在位十二年。史記索隱紀年云:「魏武侯桓公十九年卒,韓哀侯趙敬侯並以桓公十五年卒。」晉桓公十五年當烈王二年,十九年當即烈王二年,則趙敬侯之卒早魏武侯四年,趙敬侯當元乙未,終丁未,在位十三年。

三年(戊申、紀元二一四五年)秦獻公十二年、魏武侯二十三年、韓懿侯元年、趙成侯元年、楚肅王六年、燕簡公四十三年、齊桓公二年、越孚錯枝元年、晉孝公十六年、衛聲公十年、魯共公四年、宋桓侯八年、中山桓公六年

 □師于林狐

 □,入陽關

 □,至博陵

 □大夫寺區定國亂,立之子無余為君。〔此段原無,據史記 越世家 索隱紀年補。

四年(己酉、紀元二一四六年)秦獻公十三年、魏武侯二十四年、韓懿侯二年、趙成侯二年、楚肅王七年、燕簡公四十四年、齊桓公三年、越無余元年、晉孝公十七年、衛聲公十一年、魯共公五年、宋桓侯九年、中山桓公七年

 □,取鄉邑七十三。〔「鄉邑」原作「都鄙」,據史記 趙世家改。

 □師于北藺

 □衛聲公薨,子成侯 立。〔此段原繫於資治通鑑卷二周顯王七年,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考証移至本年。

五年(庚戌、紀元二一四七年)秦獻公十四年、魏武侯二十五年、韓懿侯三年、趙成侯三年、楚肅王八年、燕簡公四十五年、齊桓公四年、越無余二年、晉孝公十八年、衛成侯元年、魯共公六年、宋桓侯十年、中山桓公八年

 □,取魯陽

 □薨,子 立。〔此段原作「燕僖公薨,子桓公立」,繫於周烈王三年,據白光琦 先秦年代探略考証移至本年,並改「釐公」為「簡公」,「桓公」據漢書 古今人表改為「孝公桓」。

六年(辛亥、紀元二一四八年)秦獻公十五年、魏武侯二十六年、韓懿侯四年、趙成侯四年、楚肅王九年、燕孝公元年、齊桓公五年、越無余三年、晉孝公十九年、衛成侯二年、魯共公七年、宋桓侯十一年、中山桓公九年

 □,至

 □魏武侯薨,不立太子,子公中緩爭立,國內亂。〔此段原繫於周烈王五年末,據楊寬 戰國史料編年輯証 魏惠王年世之考訂移至本年。考異曰:史記 年表武侯之終為周烈王五年,明年即烈王六年為惠王元年,史記索隱紀年云:「魏武侯晉桓公十九年卒。」按晉桓公周烈王六年,似魏惠王於立年改元,而六國表以此為惠王元年。其實不然。魏世家曰:「武侯卒,子立,是為惠王。」其實武侯卒年,並未得立,世家云:「惠王元年,合軍并兵以伐,戰於濁澤魏氏大敗,君圍。」趙世家云:「成侯六年伐,敗,圍魏惠王。」按趙成侯六年當周烈王七年。據此可知,魏惠王元年即周烈王七年。開元占經紀年曰:「惠成王元年晝晦。」與年表 秦獻公十六年「日食」,蓋同為一事而出於史官之不同記載,則魏惠王元年當即秦獻公十六年,即周烈王七年也。若以史記紀年史事比勘,亦可証惠王元年即周烈王七年,如下:世家「三年,敗我」,紀年惠成王二年, 田壽率師伐我,圍降」;世家「十五年,君來朝」,紀年「十四年,魯恭侯宋桓侯衛成侯鄭釐侯來朝」;世家「十八年,拔邯鄲請救于使田忌孫臏,敗 桂陵」,紀年「十七年, 田忌敗梁桂陵」;世家「十九年,諸侯圍我襄陵」,紀年「十七年, 公孫倉師,圍我襄陵;十八年,惠成王師敗諸侯師于襄陵」;秦本紀「二十一年, 馬陵」,世家「三十年,太子果人戰,敗於馬陵 太子申,殺將軍」,紀年「二十七年十二月, 田朌馬陵」;本紀「二十二年,衛鞅,虜 公子卬」,世家「三十一年,共伐我,商君詐我將軍公子卬而襲奪其軍,破之」,紀年「二十九年五月, 田朌伐我東鄙。九月, 衛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鄲伐我北鄙。王攻衛鞅,我師敗績」;本紀「二十二年,封為列侯,號商君」,紀年「三十年,衛鞅,改名曰」。以上比勘,紀年史記所載相同之事,史記誤多一年者有五例,誤多二年者有兩例,無有年代相同者,均可証惠王元年即烈王七年,史記誤早一年明矣。

七年(壬子、紀元二一四九年)秦獻公十六年、魏惠王元年、韓懿侯五年、趙成侯五年、楚肅王十年、燕孝公二年、齊桓公六年、越無余四年、晉孝公二十年、衛成侯三年、魯共公八年、宋桓侯十二年、中山桓公十年

 □日有食之。

 □王崩,弟立,是為顯王

 □公中緩邯鄲以作難;王錯上黨,固半國。〔以上原作「魏大夫王錯出奔韓」,據史記 魏世家集解紀年補改。按王錯魏惠王二年,即周顯王元年公孫頎韓懿侯曰:「亂,可取也。」懿侯乃與趙成侯合兵伐,戰于濁澤,大破之,遂圍成侯曰:「殺,立公中緩,割地而退,我二國之利也。」懿侯曰:「不可。殺魏君,暴也;割地而退,貪也。不如兩分之。分為兩,不強於,則我終無患矣。」人不聽。懿侯不悅,以其兵夜去。趙成侯亦去。遂殺公中緩而立,是為惠王

  太史公曰:魏惠王所以身不死、國不分者,二國之謀不和也。若從一家之謀,必分矣。故曰:「君終,無適子,其國可破也。」

 □馬陵師于〔此段原繫於周烈王六年,據白光琦 戰國紀年疑義所訂趙成侯紀年移至本年,並據史記 六國魏世家韓世家補「敗韓于馬陵」五字。

 □晉孝公屯留此段原無,據史記 晉世家 索隱紀年水經 濁漳水注紀年補,並據史記 晉世家改「桓公」為「孝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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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治通鑑考異合編卷005

資治通鑑考異合編 卷第五      周紀四   貞定王 。 〔此段原無,據 資治通鑑前紀 卷二十補;下 考異 同。〕 周本紀 云:「 元王 八年崩,子 定王 介 立。」 史記索隱 云:「如 史記 ,則 元王 為 定王 父, 定王 即 貞王 也;依 世本 ,則 元王 是 貞王 子...